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规定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3-18
摘要:为适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之后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提升纳税服务的水平,现通过税务网站公布的方式,就《关于调整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规定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广泛征集税务行政相对人、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规定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适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之后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提升纳税服务的水平,现通过税务网站公布的方式,就《关于调整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规定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广泛征集税务行政相对人、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该《征求意见稿》在税务网站上公布期限为20日,起止时间为:2013年3月18日至2013年4月7日。对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税务行政相对人、社会各界可以通过电子邮箱或者邮寄的方式,于2013年4月7日前反馈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电子邮箱:wozaichangfeng@163.com

  邮寄地址:合肥市永红路11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邮政编码:230061

  附件:

  1.关于调整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规定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营改增免税技术服务管理台账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3月18日

关于调整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规定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适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之后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提高征管质量,提升纳税服务的水平,现就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代开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问题

  各级国税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最高开票限额最高可设定为100万元。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国税发[2004]191号)第三条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技术服务备案管理问题

  (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服务(以下简称营改增技术服务)申请免征增值税时,可在签订书面合同后填制《营改增技术服务备案表》(见附件1),连同书面合同(复印件)一并报送给主管国税机关备案,自备案之日起先行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待合同或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再将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核销手续。若合同金额、完成时间发生变更的,纳税人应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将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报送给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税备案变更手续。

  上述的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包括省科技厅出具的审核证明或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省商务厅或其授权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存根)。省商务厅授权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指的是合肥、淮北、亳州、蚌埠、淮南、滁州、马鞍山、巢湖、芜湖、宣城、铜陵、池州、安庆、黄山等市的商务主管部门。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设置《营改增免税技术服务管理台账》(见附件2),登记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技术合同的生效之日、预计完成之日、合同金额、省级科技主管部门预计认定时间和实际认定时间。对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预计认定时间期满后10个工作日未办理核销手续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通知纳税人办理核销手续。对无法获得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补征税款和滞纳金。

  三、差额征税项目管理问题

  (一)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按照《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出自财税[2011]111号)第一条第(三)款实行查额征税政策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并在月度终了后,应认真整理相关凭证,并将凭证的复印件装订成册备查。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每半年对纳税人的查额征税备查资料开展一次征后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1.扣除价款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

  2.取得的凭证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经审核发现扣除项目或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及时补征税款和滞纳金。

  三、货运发票系统专用设备的管理问题。

  货运发票系统专用设备是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对上述货运发票系统专用设备的管理,可参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系统税控专用设备的管理规定执行。

  四、营改增纳税人申请享受增值税减、免、退税优惠政策,应提交相应资料(见附件3),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收备案或认定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税收备案或认定手续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3

享受税收优惠需提供的资料

  1、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申请资料:

  A、《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B、著作权登记证明、企业签订个人转让著作权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C、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申请资料:

  A、《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B、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C、残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D、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撒农药服务免征增值税申请资料:

  A、《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B、企业签订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撒农药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C、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4、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申请资料:

  A、《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B、企业签订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C、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审定并加盖技术市场办公室技术转让合同认定专用章或技术市场办公室技术开发合同认定专用章并且有审定人印章的《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转让合同》,以及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能提供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技术转让合同、协议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的,可不再提供上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D、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如委托境内企业申请办理备案手续的,应提供委托书,如系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原件和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E、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5、合同能源管理应税服务项目免征增值税申请资料

  A、《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B、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C、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6、离岸服务外包项目免征增值税申请资料:

  A《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B、企业签订离岸服务外包项目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C、商务厅确认的《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单》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D、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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