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2012年度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清理工作通告》的通知 温国税发[2013]48号 2013-04-12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分局: 现将《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12年度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清理工作通告》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执行。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12年度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清理工作通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文件精神,经研究,我局将在2013年4月至2013年7月份开展出口企业2012年度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申报 1.出口企业2012年度适用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须在2013年4月18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劳务的退税申报 (包括退税单证和电子申报数据); 2.对已发函尚未处理完毕的出口货物劳务以及出口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退税资料无电子信息的出口货物劳务,外贸企业实行有疑点申报,生产企业实行先申报再作撤单处理,同时出口企业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提交《出口货物劳务单证电子信息缺失情况表》(附件一)及电子数据。 二、出口货物劳务免税申报 1.出口企业2012年度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须在2013年5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 2.出口企业通过浙江省网上申报系统(VPDN)将需申请免税的资料信息录入免税明细(新)模块并打印报表(一式三份),经主管征税部门签署意见后,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确认。 三、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申报 1.出口企业逾期未进行退(免)税、免税申报的出口货物劳务,需在2013年6月18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申报纳税; 2.出口企业通过浙江省网上申报系统(VPDN)将需征税的资料信息录入征税申报单模块,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审核确认并进行纳税申报处理,经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在征管辅助系统确认处理后方能核销; 3.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对外贸企业视同内销货物的增值税发票进项税额需要抵扣的,经企业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予以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凭退税部门开具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可允许其将相关出口货物进项税额转为可抵扣处理。 四、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 (一)根据《12号公告》第二条第十八项有关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符合延期申报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附件二)及电子数据(VPDN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二)2011年1月1日前出口的货物劳务因《12号公告》第二条第十八项所列七种情形之一造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收齐单证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在2013年4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上报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在2013年6月30日前收齐单证办理退(免)税申报,逾期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此类申报。 (三)2011、2012年出口的货物劳务因《12号公告》第二条第十八项所列七种情形之一造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收齐单证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在2013年4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上报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在延期核准期限内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四)2013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货物劳务因《公告》第二条第十八款所列七种情形之一造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收齐单证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上报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在单证收齐后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五、其他事项 1.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在出口货物退(免)税、征税申报期限结束后,通过系统数据比对,将2012年度逾期未申报数据通过《征退税衔接联系单》下发到各出口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由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督促企业进行网上征税申报; 2.各主管税务机关还需对2012年度(含)以前已申报未退税和未申报的出口货物劳务进行清理。属于发函原因的,分清回函内容,及时处理;属于单证电子信息缺失的,由市局进出口处汇总《出口货物单证电子信息缺失情况表》,分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 附件: 1.《出口货物劳务单证电子信息缺失情况表》 2.《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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