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某企业会计近日来电咨询,该单位是一家新办公司,公司法人以前是一个体工商户,由于经营不正常,于2005年10月被认定为非正常户,2006年1月非正常注销。 今年该单位申办了一家公司,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了税务登记,但因公司法人存在一条非正常户信息,导致公司无法正常开业。 请问,有非正常户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办理新公司该怎么处理? 安徽国税12366座席员答道,《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规定,税务机关发现非正常户纳税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及时处理,并督促其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对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 对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限量供应发票。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异地为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应通知其回原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方可申报转办正式的税务登记。因此,你单位要到原主管税务机关结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税务登记证件,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正常注销手续后,方可申请转办正式的税务登记,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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