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在出口退税正式申报前必须要进行出口退(免)税预申报。出口企业出口后由于网络原因或者企业未在电子口岸及时提交信息等原因,导致出口报关单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信息不能及时传递到税务计算机系统,如果出口企业不去进行出口退税预申报,就不知道出口退税申报单证相应电子信息是否齐全及企业自身申报的数据是否逻辑关系正确。 出口企业必须单证信息齐全才能进行出口退税正式申报。如果预申报没有相应电子信息,排除企业在退税申报系统中录错报关单号码、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及未在电子口岸提交信息等情况,企业可以请求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电子数据传统系统帮助查询,如果电子数据传输系统有相应电子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就可以通过审核系统运维层报省局,两三天左右就可以收到电子信息;如果电子数据传输系统也没有电子信息,如果是没有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企业可联系电子口岸,要求电子口岸再传一次报关单电子信息,如此操作,企业就可以早日进行出口退税正式申报,早日可以收到出口退税款。 生产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操作相对复杂,主管税务机关在免抵退税计算机审核时经常出现对审不通过的情况,通过退税预申报发现问题,可以让企业会计往主管税务机关少跑几趟。 生产性企业的“出口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进项税额”,即出口销售额乘以增值税征退税率之差,是按照单证齐全、信息齐全并录入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出口明细计算出来的数据。否则缺少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计算的“不得免征和抵扣进项税额”就会与免抵退税汇总表上的“不得免征和抵扣进项税额”不一致,主管税务机关在计算机审核时会造成免抵退税对审不通过。 生产性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几乎是同步的,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进项税额转出额中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和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第25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数据是相同的。建议生产企业在每月底结账前去主管税务机关预申报,根据单证信息齐全的出口额计算出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上的第25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再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不得免征和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上述方法操作,两者数据就会相同,免抵退税汇总表第25C“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就不会出现差额。 如果免抵退税汇总表第25C“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出现差额,如果差额为正数,在下期作账,借:主营业务成本(正数),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正数),调整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2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出口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加上该正数差额;如果差额为负数, 借:主营业务成本(红字)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调整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2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出口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加上该负数差额,即减去该差额。如果该调整属于跨年事项,则应结合免抵退税申报的特点利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举例说明:生产企业要进行所属期201408的增值税纳税申报,且也要进行所属期201408的免抵退税申报,该企业应先去主管税务部门进行免抵退税申报预审,如果单证信息齐全即进行出口明细录入,生成明细数据、汇总数据;其次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按照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上的第25栏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8栏;最后进行免抵退税正式申报,如此操作,该企业免抵退税对审时出错率会非常低,确保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就可以给企业较早予以退库。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在正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之前,应按现行申报办法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申报,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提供规定的申报退(免)税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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