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地税发[2014]30号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首问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5-27
摘要:为转变机关作风,规范服务行为,增强全市地税系统工作人员为纳税人服务意识,进一步提升工作质效和纳税人满意度,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首问责任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十一条 对涉税事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首问责任人应指引纳税人到牵头责任部门,交接后,首问责任解除。

  第十二条 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工作意见建议,首问责任人应做好详细记录,上报本单位首问责任制领导机构,领导机构组织相关人员研究讨论,形成具体意见。

  第十三条 上述转办事项,凡是需限时回复的事项,均应填制转办单,转、承双方均需在转办单上签字确认。对于首问责任人能即时与承办人取得联系,承办人能够当场准确答复的事项,可不填制转办单。

  转办单主要用于明确首问责任人、承办责任人各自责任。应包括纳税人姓名、联系电话、申请事项、首问时间、首问责任人、承办部门及承办人、承诺办结时限等内容。转办单一式两份,由首问责任人、承办人所在部门分别保管。

  第十四条 办税服务厅窗口工作人员落实首问责任制应遵循以下规程:

  (一)对属于职责范围内并且在无其他业务办理的情况下,应按规定及时办理。

  (二)对不属于职责范围或有业务办理的情况下,应指引纳税人到咨询辅导岗、引导岗或值班长岗,交接后,首问责任解除。

  第十五条 承办人接到首问责任人转办事项后,应认真履职尽责,能当场答复的,予以准确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告知纳税人具体答复时间,并在承诺时限内回复纳税人,承办责任解除。

  一般情况下,不能当场答复的事项,应在2个工作日内答复。如在办理过程中,发现申请事项需多个部门会同办理,或按工作流程应请示上级等特殊原因,确实在2个工作日内不能答复的,应在承诺时限到期前及时告知纳税人具体答复时间和延期原因。

  第十六条 对纳税人的税收工作建议,首问责任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上报首问责任制领导机构,领导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形成处理意见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回复纳税人。

  第十七条 对纳税人纳税服务方面的投诉,回复时限按照《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市局机关工作人员应履行首问责任制度。对于纳税人申请的涉税事项,属于本人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场准确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向纳税人做好解释说明,记录纳税人联系方式,承诺回复时限。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主动联系(电话、直接引领)承办部门(承办人员),交接后,首问责任解除。

  第十九条 市局机关工作人员,在接到基层单位业务请示时,应及时回应。属于本级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请示上级机关或相关部门的,应向基层单位做好解释说明,待相关部门答复后,第一时间予以答复。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建立一把手负责制度,建立首问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服务部门)。明确领导职责分工,全面负责首问责任制的组织落实、日常管理、考核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按照岗责体系和征管流程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细化职责分工,建立首问责任制岗责清单或手册,明晰岗责,便于首问责任人准确快速查询、指引纳税人到正确的承办部门(人员)处办理业务。尤其要指定部门和人员专门负责对纳税人普遍关注的网报、个税、税控等办税系统的运维和操作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辅导和解释。

  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综合涉税事项,应由首问责任制领导小组明确一个牵头主办责任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办理。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实行首问责任制受理及处理结果情况登记制度。建立受理事项登记台账、承办记录(台账),对重要来访人员的姓名、单位、时间、咨询或办理事项、办理结果等进行登记。跟踪记录受理事项的工作进度,明确责任,确保各岗位责任人履职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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