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首问责任人受理事项台账适用范围: 1、需填制转办单的事项。 2、首问责任人不能当场答复,需限时答复的事项。 3、承办人不在岗等原因代承办人(部门)受理的事项。 4、经请示相关部门不属于本系统管辖的事项。 5、其他不符合规定,不予受理的事项。 主要内容应包括:纳税人信息、受理事项、受理时间、转办时间、承办部门(承办人员)、办理结果、回复时间、不予受理原因等项目。 第二十四条 承办记录(台账)适用范围: 1、承办部门(承办人员)不能当场答复的事项(转办单登记事项)。 2、经请示相关部门不属于本系统管辖的事项。 3、其他不符合规定,不予受理的事项。 主要内容应包括:纳税人信息、承办事项、受理时间、办理结果、回复时间、不予受理原因等项目。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将首问责任制度作为公开服务承诺,在办税服务厅、门户网站或其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承诺不推诿,不刁难,严格按业务流程办理,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实行全员挂牌上岗制度,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应统一着税务制服,以便纳税人识别工作人员身份,方便监督。在一楼显著位置明示各科室楼层分布及工作职责。凡是需要限时回复的事项均需填制涉税申请受理单,交给纳税人,受理单应注明受理时间,回复时间,承办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便于征纳双方沟通,同时接受纳税人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强化首问责任制的前置服务,选派业务熟练、经验丰富的骨干人员,担任咨询引导人员,有条件的单位可设立咨询辅导区专门负责接待纳税人咨询。管辖4000户以上企业的单位,至少安排2名引导人员,管辖4000户以下企业的单位至少安排1名引导员,提高服务满意度。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建立局长、科长轮值制度。申报期间分管纳税服务的局长和服务科长要轮流在办税服务厅值班。值班期间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加强涉税政策的普及推广工作,纳税辅导前置,充分发挥纳税人辅导站、纳税人之家、外网等服务平台作用,帮助纳税人熟悉掌握涉税政策、办税流程、办税软件使用等涉税知识。依托服务平台,加强税企互动交流,拓展首问责任制回复渠道,提升回复质效。 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上述服务平台的信息发布、意见收集、问题解答。严格遵照首问责任制时限规定,及时回应纳税人关切。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工作人员岗位技能培训,强化职业道德教育,树立主动服务思想。回复纳税人咨询时,既要准确掌握政策,又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不清楚、掌握不确切的问题应及时请示有关领导,给予纳税人准确的解答。有条件的单位应指定部门和人员定期收集整理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问题,建立纳税人咨询信息库,定期更新内容,统一回复口径。 第四章 考核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首问责任制落实的监督考核。市局将首问责任制落实纳入纳税服务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对县(市)、区局实行按季考核、半年通报制度。考核部门将通过视听监控系统、明察暗访、纳税人回访、满意度测评、现场体验等方式,按季对各单位首问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第三十二条 考核内容包括引导服务、挂牌服务、局(科)长值班、教育培训等相关制度落实、各岗位责任人服务态度、工作效率、回复准确率、台账(记录)登记使用情况等方面。 第三十三条 县(市)、区局应组织相关部门依据上述内容对本单位首问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自查,按月考核,按季通报。季度终了3日内上报季度考核情况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违反首问责任制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问责: (一)首问责任人未按规定承担首问责任,但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所在单位领导予以谈话告诫。 (二)首问责任人未按规定承担首问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产生不良后果的,由所在单位查实,在本单位通报批评。 (三)首问责任人违反首问责任制,推诿或刁难纳税人,经过媒体曝光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经市局相关部门调查情况属实的,全系统通报批评,并作为年度绩效考核依据。 (四)首问责任人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构成违纪的,经市局相关部门调查情况属实的,按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 第三十五条 承办人在办理过程中违反首问责任制时限和纪律规定,推诿、扯皮、拖延办理,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事项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首问责任落实不满意的,可免予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长春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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