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三)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四)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五)对在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前连续3年均被评为A级信用等级的纳税人,能够提供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鉴证报告》,报告内容显示纳税人近3年无少缴税款,或虽有少缴税款但已依法足额补缴税款,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税务部门可以不进行清税核查,主管税务机关于受理后直接核准注销。 (六)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三十六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B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提供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激励措施。 第三十七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C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依法从严管理,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取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管理措施。 第三十八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七)D级评价保留2年。评价次年,其纳税信用仍直接判定为D级;第三年,仍不得评价为A级;在保留评价期间内,若再次被评为D级,则时限重新计算。 (八)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评价过程中,应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标准、程序开展评价工作。 第四十条 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评价完毕,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将纳税信用等级的评价情况和有关评价资料向社会公布或泄露给他人。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市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元月1日起施行。2008年4月《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国税发〔2008〕49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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