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发[2014]107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4-12-31
摘要: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发[2014]107号            2014-12-31


各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广德、宿松县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不断深化国地税合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48号)等文件精神,经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共同研究,决定继续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特制定《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2008年4月《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国税发〔2008〕49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12月16日

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4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安徽省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安徽省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安徽省税务机关另行制定。

  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安徽省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条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安徽省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推动信息化、规范化的纳税信用管理。

  第六条全省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第二章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

  第七条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

  第八条纳税信用信息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价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查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

  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外部参考信息包括评价年度相关部门评价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外部评价信息是指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主要包括从工商、商务、社保、海关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获取的信息。

  第九条纳税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由省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信息管理部门、征管科技部门等部门做好内外部信息采集的支持和配合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及基层分局负责维护纳税信用评价所需的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按期认定税收不良记录等,为纳税信息评价工作提供及时、完整的数据信息。

  第十条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中的基本信息由税务机关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税务管理系统中暂缺的信息由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申报采集;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价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从税收管理记录、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等渠道中采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税务内部信息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四款外部信息主要通过税务管理系统、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相关部门官方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媒介等渠道采集。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媒介采集的信息应核实后使用。

  第三章 纳税信用评价

  第十三条 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纳税信用评价指标详见附件)。

  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第十四条 外部参考信息在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中记录,与纳税信用评价信息形成联动机制。

  第十五条 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

  (二)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

  (三)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四)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五)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六)存在负面舆情,被媒体曝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境保护事故等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且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七)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第十六条 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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