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10-30
摘要:税务机关在具体案件的裁量基准确定上应当充分听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合法、合理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加重处罚。

  第二节 违反账簿、凭证、申报等管理的处罚

  第二十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基准执行:

  (一)逾期30日以下的,单位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个人可以处50元以下罚款;

  (二)逾期30日以上180日以下的,单位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可以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逾期180日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基准执行:

  (一)逾期30日以下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

  (二)逾期30日以上180日以下的,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拒不改正,或逾期180日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基准执行:

  (一)逾期设置账簿30日以下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

  (二)逾期设置账簿30日以上180日以下的,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拒不改正,或逾期设置账簿180日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第二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基准执行:

  (一)逾期设置账簿30日以下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

  (二)逾期设置账簿30日以上180日以下的,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拒不改正,或逾期设置账簿180日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基准执行:

  (一)逾期未按照规定安装税控装置30日以下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

  (二)逾期未按照规定安装税控装置30日以上180日以下的,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拒不改正,或逾期未按照规定安装税控装置180日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第二十五条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并按以下基准执行:

  (一)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在10份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在10份以上50份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在50份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基准执行:

  (一)首次发现,且能积极配合检查协助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并愿意接受税务行政处罚的,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的罚款;

  (二)五年内再次发现,或逃避、拒绝税务检查的,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三)五年内多次发现,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基准执行:

  (一)对个体,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对单位,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节 违反发票、票证等管理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拆本使用发票的;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罚款按以下基准执行:

  (一)涉案发票填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二)涉案发票填开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涉案发票填开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第二十九条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罚款按以下基准执行:

  (一)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

  (二)限改逾期15日内改正的,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第三十条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罚款按以下基准执行:

  (一)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

  (二)限改逾期15日内改正的,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第三十一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罚款按以下基准执行:

  (一)涉案发票10份以下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涉案发票10份以上50份以下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涉案发票50份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 虚开发票或者非法代开发票的,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罚款按以下基准执行:

  (一)虚开、非法代开发票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二)虚开、非法代开发票金额在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虚开、非法代开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对印制发票的单位,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罚款按以下基准执行:

  (一)涉案发票在50份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涉案发票在50份以上100份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涉案发票100份以上,或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吊销许可证照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单位,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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