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按以下基准执行: (一)涉案发票在50份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涉案发票在50份以上100份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涉案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按以下基准执行: (一)首次发现的,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50%以下的罚款; (二)5年内再次发现,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并处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开具税收票证的,罚款按以下基准执行: 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保管、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票证及有关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开具税收票证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反《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停止其税收票证的领用和自行填开,限期缴销全部税收票证,罚款按以下基准执行: 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停止其税收票证的领用和自行填开,并限期缴销全部税收票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节 其他涉税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按以下基准执行: (一)在检查过程中能积极主动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的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二)在检查过程中存在逃避、拒绝检查等不予配合情形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三)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因偷税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再实施本违法行为,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基准执行: (一)首次发现的,单位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 (二)5年内再次发现的,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5年内多次发现,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按以下基准执行: (一)在检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的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二)在检查过程中存在逃避、拒绝检查等不予配合情形,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三)5年内因实施本违法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再实施,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以下基准执行: (一)在检查过程中能积极主动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且进行申报、补缴税款的,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二)在检查过程中存在逃避、拒绝检查等不予配合情形的,并处骗取税款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三)5年内因骗取出口退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再实施本违法行为,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并处骗取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处罚种类:罚款、停止出口退税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相关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期限,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按以下基准执行: (一)首次发现,且能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的,处欠缴税款50%的罚款; (二)5年内再次发现的,处欠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5年内多次发现,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按以下基准执行: (一)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二)5年内再次抗税的,处拒缴税款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抗税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拒缴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的,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罚款按以下基准执行: (一)首次发现的,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的罚款; (二)5年内再次发现的,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三)5年内多次发现,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