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准则创新 为政府会计改革铺平道路

来源:财政部 作者:财政部 人气: 时间:2015-11-15
摘要:政府会计准则创新 为政府会计改革铺平道路 定位于政府会计概念框架的《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下称《基本准则》),其制定、颁布和实施对于未来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政府会计制度等的制定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能够为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
政府会计准则创新 为政府会计改革铺平道路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制定《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定位于政府会计概念框架的《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下称“《基本准则》”),其制定、颁布和实施对于未来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政府会计制度等的制定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能够为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提出的“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奠定坚实的基础,为基于政府会计规则的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蓝图和战略铺平道路。《基本准则》在四个方面实现了重大突破。

  科学界定了政府资产
  根据《基本准则》,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由政府会计主体占有、使用或者控制的,预期能够产生服务潜力或者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经济资源。与以前的政府资产定义相比,主要是增加了“服务潜力”维度。政府资产既是提供公共服务和支持经济社会等全面发展的物质基础,又是财政收入的来源渠道之一。严格来讲,政府资产包括行政事业性政府资产、经营性政府资产和资源性政府资产。一些非金融政府资产项目被认为不可变现、在很多情形下不能产生收入,甚至为了完好保存、保护只会发生现金流出。从经济利益和服务潜力双维度来界定政府资 产,有利于让更多的政府资产进入政府会计体系,体现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中“综合”的核心要义,更全面地反映政府的“家底”。例如,公共基础设施、文化文物资产、保障性住房等公益性政府资产,基本上不能够给政府带来经济利益流入,但具有公共服务潜力,因此,只有从服务潜力的角度才能够将这些重要的政府资产囊括在政府财务报告中。

  建立“双基础、双体系”思路
  《基本准则》规定,政府会计由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构成,前者实行权责发生制,后者实行收付实现制,实行权责发生制的特定事项应当符合国务院的规定。类似于意大利、法国、葡萄牙、比利时和西班牙等大多数欧洲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我国的政府预算基于现金制,因此,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同时存在,出现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双轨性的现象,这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在推行权责发生制的过程中出现矛盾,建立相关机制以增加两者的协调性是十分必要的。通过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双基础、双体系”,有助于适度分离政府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政府财务报告与决算报告功能,全面、清晰地反映政府财务信息和预算执行信息。

  引入非历史成本计量属性
  《基本准则》规定,资产的计量属性主 要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现值、公允价值、名义金额等。

  实际上,通过多种计量属性允许更多的政府资产以价值形式进入政府会计体系。由于历史原因和有关预算会计制度执行不到位等原因,目前一些重要的政府资产并没有以价值形式进入政府会计体系,诸多情况下难以获得其历史成本信息,因此,非历史成本计量属性的引入有利于建立这些资产的初始入账价值。

  建立两个层次的政府财务报告
  《基本准则》规定,政府财务报告包括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政府部门财务报告。财政部门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报告政府整体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政府部门编制部门财务报告,报告本部门的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是指为一群主体从整体的角度编制的合并财务报告,其通过合并管辖权范围内政府控制的所有主体的财务报表和交易。因此,政府部门财务报告也是合并报告,合并主体包括该部门管辖权范围内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附属企业等。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则由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编制,主要基于该级政府管辖权范围的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并包含其他附属主体。(作者为厦门大学会计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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