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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身份:通常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从事的金融业务都是一般纳税人的身份了(每个认定为独立纳税人的机构),简易征收的可能基本上是没有了,哪怕有一个小支行的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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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贷款服务(含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为6%;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不含过渡期的特例情形);变卖货物、黄金17%(除试点前取得的固定资产选择适用简易征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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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率: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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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期限:季度,即2016年5月、6月纳税申报在2016年7月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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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方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是指季度,如果出现正数缴税,如果出现负数,结转下期继续抵扣销项。
简易征收的增值税单独计算缴纳,不并入上述公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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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方式及地点: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因此省内的机构需要及时申请了,文件并没有直接明确可以汇总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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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含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和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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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外利息: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那是说明不得冲减已计提入账的利息收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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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零税率: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第二部分:供应商的抵扣处理的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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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自然亦是无法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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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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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不得抵扣。
第三部分:客户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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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服务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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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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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抵扣就不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那当下,并没有要求说必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从所得税的接受角度,银行开具利息单仍可能是行的通的,而对于其他银行业的单位,却可能就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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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手续费、佣金等收入就需根据一般纳税人的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了。
第四部分:好多事,分清逻辑分步骤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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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税分离确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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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发票提供实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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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取得、抵扣规则必须现在实施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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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规则修订、采购规则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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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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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事项分清前后界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