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704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6-11-01 推行电子发票,对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有着重要作用,是税务机关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满足纳税人开具电子发票的需求,2015年税务总局组织开发了相关系统,自2015年12月起在全国范围推行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一、关于电子发票的法律地位问题 2015年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推行通过新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公告中明确,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2015年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修订《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明确包括电子发票在内,满足规定的电子会计资料,可形成电子会计档案入账。 上述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实施,从制度上明确了电子发票的法律地位,保障了电子发票的推广应用。为进一步规范电子发票管理,税务总局正在组织制定完善电子发票相关的管理制度。 二、关于加强部门指导及协调 作为发票的主管部门,税务机关在电子发票的推行中承担完善制度、规范技术标准、组织推广实施的重要职责。但是电子发票的推广应用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的制度配套措施,税务总局将与相关部门密切协同配合,统一协调推进电子发票的推广应用。 三、关于加大配套措施鼓励开具使用 为进一步鼓励支持纳税人开具电子发票,减轻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正在积极研究为开票量较小的纳税人开具电子发票提供便利,同时将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共同研究鼓励纳税人使用电子发票的具体措施。 四、关于加强电子发票平台互联互通 税务总局统一推行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在发票票样、业务标准、技术标准、应用模式上均实行全国统一。下一步我们将与有关部门配合,规范第三方服务平台,促进电子发票平台的互联互通,方便纳税人使用。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6年11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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