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关于出售除不动产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的免税规定。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八款规定,“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但必须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规定的三个条件,即(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二是关于享受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特殊规定。其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4年7月1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符合免税规定的仍免征增值税,销售的应税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5年7月1日以后的固定资产,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第九条之规定处理,即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取得的销售收入依适用税率征税,并按下列方法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 (1)如果该项固定资产进项税已计入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的,增加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同时,等量减少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的余额,并转入进项税额抵扣;如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余额小于固定资产销项税的,可将余额全部转入当期进项税额抵扣。 (2)如果该项固定资产未抵扣或未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的,按下面公式计算应抵扣的进项税额: 应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额×适用税率 应抵扣使用过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直接计入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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