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购买其他公司材料合同上签订承兑支付105万元,发票也已经开具,因我公司现在没有承兑汇票,经双方协定以电汇的形式支付100万元货款。问:剩余的5万元是属于折扣缴纳17%的税率还是属于贴息缴纳6%的税率?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付款利息等问题增值税处理的批复》(国税函〔1999〕598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方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当在合同约定付款日的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销售方不论以何种原因,既已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15号)的规定,以增值税发票金额作为企业销售收入;购货方则可据此计算进项税额。如果发生合同未到期而提前支付货款或其它原因导致实际付款与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不一致的,若实际付款大于发票金额的,则应补开发票;否则,应按销售折让的发票开具办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4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与购进相关的少支付的价款部分应视为销售折让,销售方应向贵公司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具体操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47号规定的办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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