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各个环节应纳税额计算 一 、零售环节应纳税额计算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委托加工(除另有规定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二)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金银铂钻 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从2003年5月1日起,铂金首饰消费税改为零售环节征税。 从2002年1月1日起,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改为零售环节征税。 (三)税率:5% (四)计税依据 (1)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4)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差价款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 (5)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应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纳税人为生产企业时,公式中的“购进原价”为生产成本,公式中的“利润率”一律定为6%。
二 、委托加工环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1)委托加工的判断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不属于委托加工的情况:(按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计税) ①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②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③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提示】自制应税消费品销售应按全部销售价款计算增值税及消费税,而委托加工应按加工费计算增值税,按同类市价(组价)计算消费税。 (2)委托加工消费税计税规则 ①受托方应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②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的,委托方须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③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交纳消费税。 高于计税价格出售的,需要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准予扣除受托方已经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④受托方未代收税款的,委托方应补交税款,如收回消费品已经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按组价计税。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组价及税额计算 ①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应按受托方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售价计算纳税; ②没有同类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从价定率组价=(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复合征收组价=(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材料成本:委托方提供的材料的实际成本。未提供的由受托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定。 特殊材料成本确定:免税农产品87%+运费; 烟叶收购价款×1.1×1.2×87%+运费 加工费: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增值税税金及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三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实行定额税率的进口应税消费品: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2)实行从价定率的进口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3)实行复合计税方法的进口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税额=进口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 其中,消费税定额税=海关核定的进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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