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操作中,“甲供工程”涉税审计、结算和开具发票问题上存在不少认识误区。“甲供工程”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税法依据及有效性和无效性如何进行判断?是建筑企业和发包方必须关注和注意的重要问题。 (一)“甲供工程”涉税审计、结算和开具发票问题上的认识误区 通过实践调研显示,在当前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甲供工程”涉税审计、结算和开具发票问题上,不少发包方时的工程结算人员、财务人员和工程审计人员,对选择简易计税计征增值税的“甲供工程”涉税处理的税收法律政策理解不透,存在严重的认识误区,具体存在以下认识误区。 1、重大认识误区一:甲方必须按照“税前工程造价×(1+3%)”作为终审工程价向施工方支付工程价款。 2、重大认识误区二:由于“甲供工程”按照“税前工程造价×(1+11%)”(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和“税前工程造价×(1+10%)”(自2018年5月1日之后)作为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施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按照3%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所以认为:施工企业少缴纳8%的增值税(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之间的“甲供工程”),或者说少缴纳7%的增值税(自2018年5月1日之后的“甲供工程”),导致国家财政资金的浪费,或认为建筑企业漏税。 3、重大认识误区三:“甲供工程”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施工企业按照3%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甲方认为要从工程总价款中扣除8个点的工程款(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之间的“甲供工程”),或7个点的工程款(自2018年5月1日之后的“甲供工程”)。 以上三种认识都是极端错误的,根本不符合国家的税收法律政策规定,如果不加以纠正是有害于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建筑企业“甲供工程”业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向甲方开具3%增值税发票的税法依据及分析 1、建筑企业“甲供工程”业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税法依据 (1)建筑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向甲方开具3%增值税发票的税法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服务”第2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在该条文件规定中有两个特别重要的词“可以”,具体的内涵是,只要发生“甲供材”现象,建筑施工企业在增值税计税方法上,具有一定的选择性,既可以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即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10%的增值税发票),也可以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即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3%的增值税发票)。另外,简计税方法是一种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的规定,企业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须在当地税务机关先备案后享受,不备案不享受。即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实行的是备案制而不是审批制,企业只要将有关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料交到当地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即可。 (2)建筑企业必须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向甲方开具3%增值税发票的税法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基于此规定,有关“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服务,只要建设单位采用“甲供材”方式,建筑企业必须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计征增值税”,而不能再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①享受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主体: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 ②享受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服务客体: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服务; ③甲供材的材料对象:甲供只限于甲方自购“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四种材料中的任一种材料。 2、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方法的选择原则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服务”第2项和相关税收法律规定,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方法的选择原则如下。 第一、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的选择是专门针对每一个项目而言,而不是针对企业而言。即建筑企业依据税收法律政策的规定,有的施工项目只要符合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税收政策规定,则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有的项目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第二,一个施工项目一旦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后,不能更改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三,一个施工项目绝对不可以既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又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即要么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要么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第四,建筑企业在发生“甲供材或甲供工程”业务时,在符合税法规定的情况下,决定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还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决定权在于发包方而不是地方税务机关。 3、业主或发包方同意的情况下,建筑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深刻含义 笔者认为:业主或发包方同意的情况下,建筑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深刻含义体现为两方面: 一是“甲供工程”的建筑合同中明确约定: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并向甲方开具3%的增值税发票。 二是如果“甲供工程”建筑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并向甲方开具3%的增值税发票。但是建筑企业在税务机关备案了“甲供工程”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并给甲方开具了3%的增值税发票,甲方没有提出任何异议,甲方的财务部门已经收到建筑企业开具的3%增值税发票进行账务处理,视同为甲方或发包方同意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三)“甲供工程”简易计税方法选择的5种有效性和2种无效性情况分析 1、“甲供工程”简易计税方法选择有效性的认定标准 (1)非房屋建工程的和房屋建筑工程的“甲供工程”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有效性认定标准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有关“甲供工程”业务,建筑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规定,结合上文“甲供工程”简易计税方法选择的5种有效性情况分析,笔者认为非房建工程的“甲供工程”简易计税方法选择有效性的认定标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关键条件: ①必须满足“甲供工程”的税法概念,详见本文“(二)本文涉及的相关名词解释”中的“甲供工程”的概念及分析。或者说,在建筑合同中的“材料和设备供应”条款中明确约定:甲方或发包方自行购买或提供全部或部分建筑工程中的材料、设备或动力。 ②甲方或发包方与建筑企业签订建筑合同时,必须在建筑合同中约定以下两个条款:一是在建筑合同中的“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条款中约定:施工企业或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二是在建筑合同中的“发票开具”条款中约定:建筑企业向甲方或发包方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的计税基础是不含“甲供材”金额的工程结算价(“甲供材”的差额结算法)。 (2)房屋建筑工程的“甲供工程”必须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有效性认定标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一条的规定,房屋建筑工程的“甲供工程”简易计税方法选择有效性的认定标准必须是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①享受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主体: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 ②享受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服务客体: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服务; ③甲供材的材料对象:甲方自购“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四种材料中的任一种材料。 肖太寿财税工作室(公众微信号:xtstax)特别提醒:房屋建筑工程的“甲供工程”必须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情况,完全不需要在建筑合同中约定:建筑企业总承包方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向房地产企业开具3%的增值税发票。 2、“甲供工程”简易计税方法选择的5种有效性分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服务”第2项和财税【2018】57号文件第一条的税收法律规定,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建筑合同必须与招标文件保存一致”的规定,“甲供工程”简易计税方法选择的5种合法有效性情况如下。 (1)建筑企业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包工包料的建筑合同,而且发包方的招标文件中没有约定“不允许甲供材和甲供设备”的情况下,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建筑企业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有关业主或发包方自行采购建筑工程所用的部分主材、辅料、设备或全部电、水、机油的补充协议,在业主或发包方同意的情况下,建筑企业就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2)在发包方的招标文件中没有约定“不允许甲供材和甲供设备”的情况下,建筑企业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时,在建筑合同中“材料与设备供应”条款中约定:“业主或发包方自行采购建筑工程所用的部分主材、辅料、设备或全部电、水、机油”。在业主或发包方同意的情况下,建筑企业就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3)如果发包方的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不允许甲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情况下,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建筑企业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有关业主或发包方自行采购建筑工程所用的部分或全部电、水、机油的补充协议是有效的协议。在业主或发包方同意的情况下,建筑企业就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4)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在甲供材的情况下,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必须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而不能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5)如果发包方的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不允许甲供材和甲供设备”的情况下,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建筑企业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有关业主或发包方自行采购建筑工程所用的部分主材、辅料、设备的“甲供材”建筑合同,是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关于“建筑合同必须与招标投标文件一致”的规定,是一种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不是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是一种有效的合同。在业主或发包方同意的情况下,建筑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但从在审计的角度看,往往以招标文件为主,而不是以建筑合同为准,有一定的法律风险。 3、“甲供工程”简易计税方法选择的2种无效性情况 根据税法的规定,“甲供工程”简易计税方法选择的2种无效性情况如下: (1)建筑合同中约定的甲方购买的材料、设备没有在建筑工程计价里面,即甲方购买的材料或设备根本不含在工程计税价里。而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是无效的,如果建筑企业在税务机关备案为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也是无效的。 (2)如果“甲供工程”建筑合同中明确约定: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向甲方开具10%的增值税发票(自2018年5月1日之后的“甲供工程”合同)或11%的增值税发票(自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之前的“甲供工程”合同),而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则简易计税方法选择是无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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