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税收征管中一般分为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形式。相比较于查账征收,核定征收是为了提高征管效率,采取的一种简化的形式,通常又分为定额和定率二种。对于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采用的是定期定额征收的方式纳税,本文以一则税务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受贿案解读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和查账征税规定的差异,以及近期部分税局终止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新规企业的影响。 一、案例引入 新富都大酒店于2009年1月开业,系个体工商户;自由城大酒店于2012年10月开业,系个人独资企业,林某甲是以上两家酒店的出资者及实际经营者,均由台城地税分局进行管辖。经台城地税分局审核,新富都大酒店纳税方式为定期定额(定额加发票),新富都大酒店2009年3月至2013年12月缴纳税款合计1873912.36元;自由城大酒店纳税方式为定期定额,自由城大酒店2012年10月至2013年12月缴纳税款合计930154.11元。 2014年5月23日,台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公诉刑诉(2014)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和受贿罪。指控肖某在任台山市地方税务局台城税务分局小税源管理组组长期间,与台城税务分局局长雷某(另案处理)合谋,经与台山市台城新富都大酒店及台山市台城自由城大酒店老板林某甲(另案处理)共同商量,由林某甲每月送给肖某和雷某5000元作为好处费,为林某甲经营的上述两家酒店在纳税方面提供帮助。2009年至2013年期间,台城税务分局在办理上述两家酒店纳税登记和定额核定的过程中,肖某和雷某明知该两家酒店依法应采取查账方式征收税款,不适用定额税加发票税的征收方式,仍违反税收管理法规的规定,适用定额税加发票税的征收方式并按明显偏低的营业额定额征收税款,经查,2009年至2013年期间,新富都大酒店少缴税款13275766.98元,自由城大酒店少缴税款1630863.48元,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14906630.46元。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少征应征税款,造成国家税收特别重大损失,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四条、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和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台山市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指控,于2015年3月16日判决肖某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肖某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6月29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二、定期定额征税制度的立法目的以及相关规定 从检察院的指控和法院的判决,本案的核心焦点在于肖某、雷某等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受人他人财务,将按照税收管理规定应采取查账征收的方式征收税款的企业确定为定期定额征税,致使国家税款遭受重大损失。也就说利用征税方式不同造成的税负差异成为部分税务工作人员寻租的工具。从立法目的上来说,定期定额制度是从税负公平、稳定保税收入和有利于征管的角度出发,主要针对经营相对分散、经营性质和经营规模变动大、经营情况难以掌握的个体工商户,2007年实施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将此适用范围扩大到了个人独资企业(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执行),2018年6月15日,国税总局对该管理办法进一步进行了修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适用定期定额征税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建账的要求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1)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2)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3)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1)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2)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3)省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规定,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纳税方式的规定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建账户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建账初期,也可以采用查账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税款。第十五条规定,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具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第二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三)定额执行期限和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程序要求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七条规定,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程序是:(1)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2)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采取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3)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4)上级核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5)下达定额。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6)公布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三、征管实践中定期定额征税存在的问题 对不符合建账要求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适用定期定额征税办法除简化征收程序、降低征纳成本、保障国家税收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外,税收征管实践中定期定额征收存在定额核定程序流于形式,核定的定额未能反映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实际纳税能力,甚至对于有完善的财务制度、建账的个体户应适用查账征收的也采用定期定额征税,造成国家税源的损失,一定程度上也滋生了税收腐败。 本文引入的案例就是以上问题的集中体现,肖某、雷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企业主好处费,将本应采取查账方式征收税款的酒店,适用定额税加发票税的征收方式并按明显偏低的营业额定额征收税款,最终锒铛入狱。 四、近期部分税局对个体工商户征管的新规动态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化税收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规定对《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2018年11月30日,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房山区税务局等北京多个区税务局发布公告,规定除由集贸市场代征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外,自2019年1月1日起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也就是说对于大部分个体工商户来说要适用查账征税,由此引发网上热议。12月7日,北京市税务部门对以上通知内容进行了说明,“自明年起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是对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相关规定应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查账征收方式,不符合设置账簿标准的仍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是否终止定期定额征税方式改为查账征税,我们认为应从法律规定出发,是否满足《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符合建账要求的企业必须根据规定建账或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不满足建账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按照税法的规定应继续采用定期定额征税方式,但税局应按照法定程序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停止定期定额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应当书面通知定期定额户。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提出重新核定定额,也可以通过复议、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进行权益的维护。对于个体工商户主,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申报纳税,避免为了少缴税款作出如本案中林某甲的犯罪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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