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1 |
外籍人员从事专业性劳务的职业证明 |
提供独立劳务的外籍人员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需提供从事专业性劳务的职业证明资料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5]11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 第七条 除本办法第五条所指的外籍人员外,取得其他所得的外籍人员或支付外籍人员其他所得的单位和个人,须按下列要求将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一)提供独立劳务的人员没有扣缴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人在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同时,须提交如下资料: 1.从事专业性劳务的职业证明资料; 2.外籍人员与有关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 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
按照本条第一项第2目规定,由外籍人员提供与有关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即可 |
2 |
审计鉴证报告 |
企业在证明亏损真实性时,需提交审计鉴证报告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亏损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31号) 第十三条 要积极引导中介机构在提高汇算清缴质量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审计事项的审计鉴证工作。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自愿委托中介机构出具证明其亏损真实性的审计鉴证报告。 |
纳税人按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关规定办理即可 |
3 |
相关部门出具的重大损失证明文件 |
纳税人因重大损失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时,需要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审批类减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发布,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 第九条纳税人办理减免税事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三)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重大损失的,应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按照本条规定提交减免税资料的,应当交验原件,同时提交加盖减免税申请人有效印章的复印件。 |
纳税人提供相关材料(仅限于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产生、已经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不需要专门另行从第三方取得的材料)即可 |
4 |
营业执照 |
1.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在申请或退出收入比例、预征率申报纳税方式时,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 第十九条 申请企业报送材料: (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二)申请报告。 (三)《统一核算总分支机构清册》(附件三)。 (四)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资料。 (五)企业经营管理内控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 (六)总分支机构隶属关系等证明资料。 |
税务机关内部信息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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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在申请或退出收入比例、预征率申报纳税方式时,需要提供总分支机构隶属关系等证明材料 |
5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
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在申请或退出收入比例、预征率申报纳税方式时,需要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 第十九条 申请企业报送材料: (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二)申请报告。 (三)《统一核算总分支机构清册》(附件三)。 (四)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资料。 (五)企业经营管理内控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 (六)总分支机构隶属关系等证明资料。 |
税务机关内部信息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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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在申请或退出收入比例、预征率申报纳税方式时,需要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 第十九条 申请企业报送材料: (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二)申请报告。 (三)《统一核算总分支机构清册》(附件三)。 (四)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资料。 (五)企业经营管理内控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 (六)总分支机构隶属关系等证明资料。 |
税务机关内部信息查询 |
6 |
税务登记证 |
2.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时,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资源税管理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4]42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 第六条 纳税人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开具“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 1.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填写《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登记表》(见附件2)并提供下列资料:企业财务制度、生产规模证明(开采证)、固定购销单位购销协议(或合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纳税人公章。 |
税务机关内部信息查询 |
3.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时,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资源税管理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4]42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 第六条 纳税人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按下列程序进行: (二)开具“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 1.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填写《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登记表》并提供下列资料: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资源税完税证(或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纳税人公章(或个人章)。频繁开具“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的,相关材料不再重复提供。 |
7 |
身份证 |
1.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时,需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资源税管理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4]42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 第六条 纳税人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开具“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 1.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填写《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登记表》(见附件2)并提供下列资料:企业财务制度、生产规模证明(开采证)、固定购销单位购销协议(或合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纳税人公章。 |
税务机关内部信息查询 |
2.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时,需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资源税管理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4]42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 第六条 纳税人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按下列程序进行: (二)开具“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 1.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填写《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登记表》并提供下列资料: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资源税完税证(或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纳税人公章(或个人章)。频繁开具“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的,相关材料不再重复提供。 |
税务机关内部信息查询 |
3.雇用临时工的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扣除人工费时,需要提供临时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餐饮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冀地税发[2010]30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 第十五条 纳税人的水费、电费、人工费凭合法有效凭证扣除。其中,人工费按下列原则予以确定: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时,按照全员全额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职工个人基础信息和工资计算单等资料。雇用临时工的,纳税人还应将临时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劳动合同关系证明(协议)存档备查。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主管税务机关要对备查资料是否与工资计算单中的人员相一致进行详细审查,对有差异的工资支出一律不得在计征所得税时扣除。 |
纳税人凭合法有效凭证扣除即可 |
8 |
完税凭证 |
1.纳税人转让单宗或能够清算的房地产时,需要提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 |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6]37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 第七条 纳税人转让单宗或能够清算的房地产,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除提供第六条所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 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的凭证(包括地价款、出让金、房产开发成本、费用等); (三)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和费用凭证; (四) 房地产评估报告; (五)土地出让、转让、划拨、房产买卖合同;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税务机关内部信息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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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需要报送预征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6]37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 第二十三条 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的清算条件的纳税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并报送以下证明资料: (一) 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报告; (二) 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及支付地价款(出让金)凭证; (三) 贷款合同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书; (四) 申请立项的有关文件及项目批准文件; (五) 开发项目的预算、概算书; (六) 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验收证明; (七) 无偿提供公共配套设施有关资料; (八) 预征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九) 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的凭证(包括地价款、出让金、房产开发成本、费用等); (十)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和费用凭证; (十一)审计报告; (十二)财务会计报表; (十三)房地产买卖合同复印件; (十四)《普通标准住房审核表》; (十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
税务机关内部信息查询,但在2015年9月8日税务机关运行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之前预缴土地增值税的,仍应提供预缴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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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需要报送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 |
税务机关内部信息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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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需提供资源税完税证(或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资源税管理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4]42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 第六条 纳税人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按下列程序进行: (二)开具“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 1.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填写《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登记表》并提供下列资料: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资源税完税证(或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纳税人公章(或个人章)。频繁开具“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的,相关材料不再重复提供。 |
税务机关内部信息查询 |
5. 纳税人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冀地税发[2010]29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并发布)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纳税人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
纳税人按总机构汇算清缴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即可 |
9 |
生产规模证明(开采证) |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时,需提供生产规模证明(开采证)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资源税管理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4]42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 第六条 纳税人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开具“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 1.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填写《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登记表》(见附件2)并提供下列资料:企业财务制度、生产规模证明(开采证)、固定购销单位购销协议(或合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纳税人公章。 |
税务机关内部信息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