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奖励在会计上该如何处理?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1-29
摘要:  问:我公司是一家一般纳税人商贸企业,代理了A公司的B产品(经销而非代销),代理合同约定我公司销售B产品每达到一定数量(比如一万台),A公司就给予我公司一定金额(比如5万元)的奖励。请问,这笔奖励款(5万元)我公司在会计上该如何处理?...

  问:我公司是一家一般纳税人商贸企业,代理了A公司的B产品(经销而非代销),代理合同约定我公司销售B产品每达到一定数量(比如一万台),A公司就给予我公司一定金额(比如5万元)的奖励。请问,这笔奖励款(5万元)我公司在会计上该如何处理?

  答:在会计处理方面,目前会计制度未对平销返利作明确规定,因此实践中存在多种处理方法,包括作收入或冲费用,我们理解既然返利是与已销售的货物挂钩的,因此冲减主营业务成本比较合理(如果贵公司取得奖励时所对应的B产品未全部销售,则这部分要冲减存货成本),这样也方便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另外,在实践中还有企业是以实物而非货币返利的情况,比如销100台送一台或者销100台A商品奖若干B商品,这在实质上也属于平销返利,但会计和税务处理与前述货币返利有所不同。因为这种情况下供应方应该按照视同销售开具发票(即使未开也一样)。经销商收到奖励的货物时,(1)取得专用发票的,按所奖励货物票面价款借记“库存商品”,按票面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应冲减的销售成本贷记“主营业务成本”(或“库存商品”),按所销商品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这个处理实际是将该业务理解为货币返利,再以货币采购货物两项业务,其借贷应交税金金额一般相等,但含义不同;(2)未能取得专用发票的,则会计处理为按所奖励商品含税价格借记“库存商品”,按折算的应冲减的销售成本贷记“主营业务成本”(或“库存商品”),按折算的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