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31号公告第七条为规定,国税总局允许建筑服务总承包人灵活选择是否按扣除特定建筑分包款后差额缴纳增值税。总局对特定建筑服务、打包支出等关键词未给出明确的规定。销售货物与建筑服务之间存在4%的税率倒差,表明这是一个陷阱。是否能够差额预缴增值税,咨询当地主管税务局。 正文 《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以下简称“31号公告”)第七条为规定,建筑服务总承包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分包款(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国税总局同步解读:总承包纳税人提供特定建筑服务,可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税。总包方支付的分包款是打包支出的概念,即其中既包括货物价款,也包括建筑服务价款。总承包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差额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这是国税总局为建筑施工总承包纳税人专门定制的增值税政策。文件中有许多疑问期待说明:特定建筑服务、“打包支出”具体内容是什么?总局没有例举相关“场景”,内容不够细化,纳税人将难所适从。近期土地增值税立法征询意见就是一个很好的典范。每一个行政法规出台前,总局应当发布证询意见稿,让全国纳税人参与讨论。未雨绸缪,方可全面。 一.货物的内涵 除清包工工程外,任何一项分包工程都需要采购设备或材料。一般包括两种情境。一.供应商销售房屋设备(13%或3%进项抵扣)+安装服务。如供应商销售电梯、发电机、中央空调、热力交换站等并负责安装。二.供应商销售工业制成品(13%或3%进项抵扣)+安装服务。如供应商销售门窗、防盗门并提供安装服务。三.分包方采购其它建筑材料并提供建筑服务。与前述一二种情形不同,建筑材料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与其它建筑材料一同形成新的物质(如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 根据百度定义,建筑设备是建筑物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给水、排水、采暖、通风、空调、电气、电梯、通讯及楼宇智能化等设施设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法规》(财税地字[1987]3号)第二条规定,房屋附属设备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我推测特定建筑服务应当是指第一第二种情形,不包含第三种方式。 二.鱼翅与熊掌不可兼得 差额计税,相当于总局赠送建筑总承包纳税人9%的增值税进项抵扣。设备 款、工业成品采购款冲减建筑服务销售额,减少了相应9%的销项税额。这与取得税率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异曲同工。同时,因为免征增值税,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需要按规定转出。因此,差额计税与进项抵扣之间发生了矛盾,鱼翅与熊掌不可兼得。 三.利弊分析 我们需要分析增值税税率进销差。总承包纳税人购进征收率3%的货物,销项税额抵减9%,相对可取得6%的税收利益,纳税人应当采纳。这种情形很少。购进税率13%的货物,销项税额抵减9%,相对损失4%的进项抵扣,这种情形很多,进项抵扣金额亏损较大。结合实际情况,总承包纳税人不会采纳这一“陷阱”方案。 四、差额征税发票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二款,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此文事项,财政部、税务总局没有另行规定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建筑服务总承包纳税人应按差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差额扣除部分适用免税。如果建设单位是非增值税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尚且可以接受差额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建设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对方肯定会拒绝。因此,能否采用这个政策,受到较多的限制。总承包纳税人需要全面评估税收利益、客户需求、可操作性。 五.该条款为非强制性规定 “允许”一词表明,销售建筑服务的总承包纳税人可以决定是否采用差额征税政策。31号公告文给予纳税人更多的选择权,没有做出强制性规定。反观《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一条对建设单位(甲方)为其招标的工程(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甲供“四大材”(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行为,强制性规定施工方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销售建筑服务的总承包纳税人没有选择权。 一般纳税人企业是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增值税末端环节的消费者包括小规模纳税人经济组织、个人、政府、事业单位、民营非企业单位、协会、社团及其它组织等。他们是增值税最终负担者。增值税随着经济链前后顺序、价值创造的流程而产生,顺着经济活动的方向从前向后传递“增值税进项抵扣”。中间交易过程中增值税负担是暂时的。交易决定税负。上一环节多交、少交的增值税,将由下一环节冲抵、填平。从社会经济价值创造的流程中可以看到,“平”的是整个社会经济活动,不“平”的是不同企业、纳税人之间。是否适用简易计税,中间的长短,应由纳税人去博弈,税务局只需旁观。31号公告文体现税务总局更加务实、周全的灵活性。 最后提醒广大纳税人:就第七条规定咨询当地主管税务局,能否按差额预缴增值税,之后正常按规定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进行相关的纳税申报。 欢迎交流讨论,微信号:13772532832。李华,陕西华浩税务师事务所。此文借税屋网平台与大家交流,不为发表。未经本人许可,切勿转载! 相关阅读——再读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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