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157号 2000-03-03 北京、上海、湖南、四川、广东、海南、新疆、辽宁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申请批准公司所属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报告》(湘财证券[1999]73号),经研究,现对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各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法规,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主要从事代理买卖各种有价证券业务的各分支机构,凡属于非独立核算的,可并入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属于独立核算的,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法规,结合证券行业的特点,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各分支机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非独立核算机构: (一)分支机构客户保证金除留存小额备付外,其余部分全部上交总机构统一管理。 (二)分支机构代理买卖各种有价证券交易业务,由总机构与证券交易所统一清算。 三、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及补充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苦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的有关条款实施就地监管。 四、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独立法人公司及分支机构,仍按有关规宁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2000年4月3日以川国税函[2000]127号转发成都市国家税务局。 税 屋附件: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名单(略) 国家税务总局 2000年03月03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