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建[2021]133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11-01
摘要: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中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原《省级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苏财建〔2010〕86号)和《省级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实施细则》(苏财建〔2011〕137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苏财建[2021]133号        2021-11-1

省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省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31号)、《江苏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40号)等,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苏省省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操作规程》。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

2021年11月1日

江苏省省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省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31号)、《江苏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4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用于规范省级基建项目和专项资金项目投资评审的操作规则和程序。

  第三条 投资评审一般包括省级基建项目的单项评审、全过程跟踪评审和专项资金核查、其他评审等。

  (一)单项评审。是指对基建项目的匡(估)算、概算、概算调整、建设资金申请和竣工财务决算等的某一事项进行评审。

  (二)全过程跟踪评审。是指对基建项目的匡(估)算、概算、概算调整、建设资金申请和竣工财务决算等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关键节点事项进行评审,及时掌握项目建设进度、掌握影响投资的重大事项。

  (三)专项资金核查。是指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核查内容和要求,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使用管理和支出效益等方面进行审核和评价。

  (四)其他评审。是指省财政厅安排的其他评审工作,按照其内容和要求进行评审。

  第四条 评审程序一般包括评前准备、实施评审、交换意见、评审报告和立卷归档。

  (一)评前准备

  1.了解、核实评审项目基本情况,收集和整理必要的评审资料。

  2.根据项目专业特点,成立评审组,确定评审负责人。

  3.针对项目特点、评审内容制订评审方案。

  (二)实施评审

  1.向项目单位送达评审通知书,明确评审内容和要求。

  2.开展项目现场踏勘,收集工程相关资料。

  3.核查、取证、计量、分析、汇总。重要证据应进行书面取证。以一项一稿或一事一稿方式编制评审工作底稿。

  4.在获取充分适当的评审证据基础上,按专业分工开展技术评价和审核,汇总评审情况、撰写初步评审意见,经复核后作出初步评审结论。

  (三)交换意见

  1.征求项目单位意见。项目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否则,视为无异议。评审组应对项目单位反馈意见逐项审核认定,明确是否采纳其意见并说明理由。

  2.征求省财政厅评审任务下达处室意见。对于评审中涉及有较大争议的重大问题和事项,相关处室可牵头召集评审组、项目单位会商讨论解决。

  (四)评审报告。评审组根据与项目单位交换意见确认的结果,以及与省财政厅相关处室沟通的反馈意见,出具正式评审报告,并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审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投资总额及来源、项目组织管理、参建各方以及送审事项的情况、评审依据、范围及程序等。

  2.评审意见。根据评审任务书的要求提出专业的、明确的评审意见,并说明支持评审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3.评审建议或说明。披露评审发现的问题,对重要的风险事项予以说明,提出相关建议。

  (五)立卷归档

  1.对评审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和汇总,将完整的评审资料登记归档,包括纸质和电子档案。

  2.对评审数据进行信息化处理,汇总分析,建立健全评审指标体系。

  第五条 基建项目投资评审

  (一)匡(估)算评审。是指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匡(估)算投资的审核。主要评审内容为:

  1.工程量测算是否准确。

  2.套用定额是否合理。

  3.取费标准是否合适,待摊费用及其分摊是否合理。

  4.自筹资金来源是否可行。

  5.其他需要评审的事项。

  (二)概算评审。是指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中概算投资的审核。主要评审内容为:

  1.概算是否控制在省政府审定的投资范围内。

  2.概算所列项目是否完整,有无漏项、缺项。

  3.工程量的计算、定额的套用和换算以及取费标准是否准确合理,材料价格是否与现行市场价格接近,项目待摊费用计算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主要设备、工器具的种类、规格和数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概算所列价格是否合理。

  5.其他需要评审的事项。

  (三)概算调整评审。是指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因总投资超过已批准概算投资,而对投资额进行调整的审核。主要评审内容为:

  1.概算调整事项是否合理,有无超标准、超规模建设情况。

  2.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

  3.套用定额是否合理。

  4.待摊费用及其分摊是否相应调整;如调整,如何取费。

  5.是否需要追责或追偿。

  (四)资金申请评审。是指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评审。主要评审内容为:

  1.资金申请是否与年度财政资金预算安排计划相符合。

  2.已拨付财政资金的到位及使用情况。

  3.配套(自筹)资金的到位及使用情况。

  4.合同价款的支付情况,有无超付、欠付情况。

  5.申请的资金数额是否合理。

  6.其他需要评审的事项。

  (五)结算抽查。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应聘请具备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核。对于全过程跟踪评审的项目,其工程价款结算报告应接受评审单位抽查评审。主要抽查评审内容为:

  1.结算审核报告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及国家、省有关工程价款结算的规定。

  2.结算送审资料是否齐全。

  3.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

  4.套用定额是否合理。

  5.取费标准是否合适。

  6.其他需要复核的内容。

  (六)竣工财务决算评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主要审核内容为:

  1.工程价款结算是否准确,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有无多算和重复计算工程量、高估冒算建筑材料价格现象。

  2.待摊费用支出及其分摊是否合理、正确。

  3.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内容实施,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概(预)算建设现象。

  4.项目资金是否全部到位,核算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是否合理,有无挤占、挪用现象。

  5.项目形成资产是否全面反映,计价是否准确,资产接受单位是否落实。

  6.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历次检查和审计所提的重大问题是否已经整改落实。

  7.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有无依据,是否合理。

  8.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所填列的数据是否完整,表间钩稽关系是否清晰、正确。

  9.尾工工程及预留费用是否控制在概算确定的范围内,预留的金额和比例是否合理。

  10.项目建设是否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管理制度要求等。

  11.决算的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2.决算资料报送是否完整、决算数据间是否存在错误。

  13.相关主管部门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是否出具审核意见。

  第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核查。按照《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评审任务书的要求组织实施,根据专项资金的不同要求和特点,参照项目评审报告模式形成核查报告。

  (一)专项资金申报评审。是指按照专项资金组织申报文件、资金管理办法等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的审核,评价其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的申报使用条件。主要评审内容为:

  1.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的用途及使用范围。

  2.申报理由是否充分。

  3.申报资料及附件是否真实、齐全。

  4.申报金额是否准确。

  5.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评审。是指按照专项资金组织申报文件、资金管理办法、项目申报材料等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的评审。主要评审内容为:

  1.项目实施情况,是否完成申报材料承诺的建设内容。

  2.专项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资金管理办法要求。

  3.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4.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建议。

  5.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七条 评审时间要求。应在评审任务书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评审报告,特殊情况下,经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时限。在评审任务书没有规定时限情况下,匡(估)算评审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概算评审和概算调整评审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抽查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八条 评审质量控制

  (一)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人员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直接关系或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二)建立健全项目评审报告内部复查稽核机制。

  (三)省财政厅评审任务下达处室根据实际需要可对评审报告进行抽查,评审结论不真实、不准确的,评审结论无效,责令重新评审。

  第九条 评审人员在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处罚,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中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原《省级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苏财建〔2010〕86号)和《省级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实施细则》(苏财建〔2011〕1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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