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本市商业银行试行“税款无纸化”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银发[2003]430号 2003-12-31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本市启用《电子缴款凭证》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一、试行单位 工商银行、浦发银行选择上海市国家(地方)税务局第四分局,农业银行选择上海市闵行区国家(地方)税务局,建设银行选择上海市国家(地方)税务局第八分局,上海银行选择上海市徐汇区国家(地方)税务局作为试点试行对口单位。 二、试行范围 凡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银行开户,并在试点税务机关实行网上电子申报缴税的所有纳税人。 三、试行要求 (一)有关纳税人的公钥信息,由税务局指定的7家财税商业网站,在每月月底最后一个工作日上传上海财税网站,上述五家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扣款银行)在次月月初的第一个工作日自行从财税网站下载纳税人公钥信息。 (二)有关税款扣款凭证数据的加密信息,要求扣款银行在扣款成功后2工作日内(T+2)传达至上海财税网站。 (三)由于实行网上电子申报缴税后,税务征收机关不再打印“税收缴款书”或扣款银行打印“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作为纳税人的完税凭证,改由扣款银行将纳税人的税款扣款凭证信息传送至财税网站,由纳税人自行下载打印《××银行电子报税付款通知》(见附件一),作为纳税人的完税凭证。如纳税人需要正式的完税凭证,可到所属税务征收机关领取,由税务征收机关根据扣款银行的《××银行电子报税付款通知》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见附件二)。 (四)在《××银行电子报税付款通知》凭证上,应有扣款银行业务公章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委托银行扣款专用章”,没有上述章戳的《××银行电子报税付款通知》一律视为无效凭证。 (五)扣款银行对网上电子申报缴税的纳税人成功实现扣款后,最迟应于次工作日,通过专线方式按行别将扣款信息分别传送至对应的代理支库行市分行,同时将与扣款信息一致的税款资金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同步划转至对应的代理支库行市分行。代理支库行市分行收到扣款银行传送的税款扣款信息,将税款扣款信息中的总金额与扣款银行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划转的税款资金核对无误后,将税款扣款信息与税票信息进行核销入库处理,并按行别打印已核销税票明细清单和未核销税票明细清单。已核销税票明细清单作收入转账传票的附件;未能核销的,如属于信息与资金不符的,由扣款银行和代理支库及时联系解决,如属扣款信息与税务部门传送的税票信息不符的,则由扣款银行、代理支库与同级税务部门及时联系解决。 (六)代理支库在办理实行网上电子申报缴税纳税人的退库时,必须要求税务部门提供加盖纳税人单位公章的《××银行电子报税付款通知》复印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复印件来替代原有的一般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以此作为办理退库的依据之一。 (七)非网上电子报税的,扣款银行仍旧按照原有方式进行处理。 四、其他事项 推广运用“税款无纸化”工作是财税、国库电子化建设的重要环节,它的实现有助于提高税款征收工作效率和国库工作质量,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服务财税的水平,确保国家税款及时、准确和完整入库,是一项“多赢”工程。由于“税款无纸化”工作还处于试点阶段,在运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因此,我分行希望试点运行的商业银行能克服畏难情绪,积级发挥“主人翁”精神,认真做好此项工作。各商业银行的领导,应高度重视此项试行推广应用工作,明确专责部门,落实专人负责,与税务部门建立定期联系沟通制度。对在推广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商业银行应及时与税务部门、代理支库行联系解决,对一时难以处理的问题应及时向我分行报告,由我分行统一协调解决,以利于下阶段“税款无纸化”的全面推广应用。 特此通知。 附件: 1.《××银行电子报税付款通知》样张(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样张(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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