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块钢板“多”在哪里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2-12
摘要:  某市地税局稽查人员于2003年5月对某农用车拖车厂2002年度缴纳地方税费情况进行了检查。该厂是生产农用四轮车拖车(即车箱)的私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检查中,检查人员认为该厂生产用主要原材料钢板的用量过大...

  某市地税局稽查人员于2003年5月对某农用车拖车厂2002年度缴纳地方税费情况进行了检查。该厂是生产农用四轮车拖车(即车箱)的私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检查中,检查人员认为该厂生产用主要原材料钢板的用量过大。该厂厂长解释说,新来的三名师傅对业务还不熟练,所以钢板的浪费比较大。事实真像厂长说的那样吗?

  该厂2002年度生产拖车363辆,均已全部销售[拖车型号是2.7×1.6×0.4(米),数据分别代表长、宽、高]。生产一台拖车理论上用钢板7.76平方米;使用钢板的面积是4×1.07=4.28(平方米)。生产363台拖车理论上用钢板7.76×363=2816.88(平方米)。经测算钢板的利用率是92%(因为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一些边角料),所以生产363台拖车实际用钢板应是2816.88÷92%=3061.83(平方米)。生产363台拖车应用钢板数是3061.83÷4.28=716(块)。账面中,“生产成本——钢板”的金额是257040元,每块钢板的账面成本是315元。生产363台拖车应使用钢板257040÷315=816(块),这与上面推算出实际应用716块相差100块。进一步推算,应有50台(100×4.28×92%÷7.76)拖车未入账。在有理有据的事实面前,厂长哑口无言。最终说出上账的销售是给需要开具发票的拖车经销商,不上账的是直接销售给不要发票的农民,每台销售价3200元,共计3200×50=160000(元)。而成本全部结转到产成品中,隐瞒销售收入160000元,偷逃了企业所得税。

  “生产成本”是产品的主要价值,生产成本的核算不实,必定影响到利润额,最终导致企业所得税的不真实。检查“生产成本”账户是一项烦琐而有一定难度的工作,因而有的稽查人员在查账时不爱对“生产成本”账户检查,而企业偷逃税的手段多数集中在“生产成本”上,肆意加大产品单位成本,降低利润额或销售收入。因此在检查企业所得税时应着重对“生产成本”的检查,从中发现蛛丝马迹,打击偷逃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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