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罚款收入和支出财务处理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1982]财预93号 1982-10-14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自1997年9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关于罚款收入的财务处理。企业取得的罚款收入,包括滞纳金和各种形式的罚款收入等,都是对违反制度规定或协议的一种经济制裁,并不是取得罚款单位本身主观努力而取得的收入。因此,企业取得的这些罚款收入,在弥补由于对方违反制度规定或协议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后,其多余部分,应当作为企业营业外收入,按规定上交财政,不宜留给企业作为企业基金或利润留成的资金来源。 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属于国家预算拨款单位,本身不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因此,如有罚款收入,应当作为“应缴预算收入”,以“其他收入”科目上缴国库。 二、关于罚款支出的财务处理。我部原《通知》规定中的“……今后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的罚款支出,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均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句,是指《通知》下发以后,各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的罚款支出,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另有规定的以外,均按以下规定办理。《通知》下发以前有关罚款支出可以列作营业外支出,摊入成本费用,或作经费支出报销的规定,一律废止,改按《通知》执行。 财政部 1982年10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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