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地方经贸行政经费实行预算包干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商字[1992]176号 1992-5-29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自1997年9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我部[92]财商字第34号《关于下达地方经贸行政管理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经费预算的函》下发后,个别省来函,要求适当增加经费拨款,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12号、[1990]70号文件规定,外贸体制改革后,地方各级经贸行政管理人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的编制,已统一纳入地方行政事业编制序列。因此,国家拨给的行政经费,以一九八八年下放时的人员和经费标准为基数,由地方包干使用;此后行政单位人员的增减变化,以及国家调整工龄津贴、奖励工资等标准而增加的经费支出,一律由地方自行解决,中央财政不调整经费包干基数。 抄送:经贸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局)。 财政部 1992年5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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