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若干契税政策管理事宜的公告[全文废止]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2号 2011-12-2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4年1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有企业改革时,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是指国家根据需要,以一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经营管理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使用权的,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但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再依法作价出资、入股、在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之间转让、向集团公司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转让时,属于契税征税范围,应依法征收契税。 上述文件内容的执行时间仍以原文件执行时间为准。 特此公告。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