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198号建议的答复 苏人社复[2021]168号 2021-06-25 庄建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企业主养老金标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历经逐步完善、覆盖范围不断扩大的发展历程,其中参保范围、保险费的征收缴纳以及待遇计发等主要政策全国统一。目前,包括民营企业主在内的民营企业退休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差问题确实存在,该问题是多方面因素造成的且属于全国性问题,其产生既有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层面的原因,也有民营企业实际缴费义务履行方面的原因。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层面来说,一是机关事业与企业退休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均由国家统一部署且两者之间并不同步,这种不同步与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工资制度不同相叠加,导致了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企业退休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之间存在待遇差;二是民营企业上世纪90年代中期才逐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畴,因而民营企业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普遍较短,待遇计发水平也因此有所影响。在实际缴费义务履行方面,国家和省均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都应当按时足额缴费,但部分民营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未按照民营企业主及其职工的全部工资收入缴费,仅按当年度省规定的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缴费,这也直接影响了民营企业人员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 对于包括民营企业主在内的民营企业退休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差问题,国家和省始终高度重视,并已采取了一系列举措。一是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现不同人群养老保险制度框架的统一,自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企业职工一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照同样的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二是按照国家完善养老保险制度顶层设计的要求和实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安排,2020年我省完善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政策,提升我省企业新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发水平;三是统一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和经办规程,符合政策规定的应缴未缴情形仍不受补缴时段长短限制,均可按规定进行补缴,从政策和经办两个层面保障了企业职工的参保缴费权益;四是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安排,我省自2016年起统筹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并向企业退休人员适当倾斜,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企业退休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间的人均养老金水平相对差距在逐步缩小;五是大力推进作为“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制度发展,支持南京市探索实施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并在全省推广,鼓励企业先行为各类急需紧缺人才建立年金,至2020年末,全省企业年金计划企业数3459家,参加职工人数60.57万人,企业年金基金累计582.58亿元,均位居全国前列;六是我省不断加大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稽核力度,对于稽核中发现的企业未按规定足额缴费的坚决予以查处,以确保职工尤其是民营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您在建议中还提议通过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适度补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按照纳税总量分档奖补民营企业业主的方式来体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正确激励导向。提出建议,体现了您对这一问题的高度关注并对此问题的积极建言献策。需要说明的是,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均实行全国统一政策,国家对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的个人账户建账记账以及相应待遇计发均有明确规定。总的说,省级层面无权自行出台相应政策。 下一步,我省将进一步加大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和监察执法力度,引导督促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按时足额缴费,通过多缴费来提高企业职工退休时的初始基本养老金计发水平;严格落实相关补缴政策,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继续着力推进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充分发挥“第二支柱”对于包括民营企业主在内的所有企业退休人员的保障作用。同时,我们也将在国家政策范围内,通过合理设计调整方案,继续发挥调整方案适当控高抬低的调控作用,努力增强养老金水平相对较低人员的获得感。 感谢您对养老保险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6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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