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昆明铁路局及所属工附业企业纳税申报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发[1997]154号 1997-05-20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7]57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9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昆明铁路局及所运输单位统一以昆明铁路局这为纳税申报单位,其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财务会计报表,于季度终了后45日内,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报送运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昆明铁路局所属工附业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所得税统一由昆明铁路局汇总在北京缴纳。各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并附财务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其中,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经主管国税机关签章后(一式三份,国税机关留存一份,企业留存一份、企业上报一份),再由企业上报昆明铁路局汇总申报。 二、昆明铁路局所属昆明铁路工程总公司,应由其就地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人中央金库。 三、昆明铁路局所属多种经营国有企业,仍按《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国有企业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云国税发[1997]101号)规定执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7年05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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