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1997]21号 1997-02-14 税屋提示——
1.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穗地税发[2007]6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已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7年01月10日起,本法规第一点、第二点条款废止。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6]28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条款废止]集体、私营企业行政管理费的提取和扣除办法仍按我局税二[1994]283号文规定执行,即按所属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和所规定的比例计算的行政管理费据实扣除,集体、私营企业主管部门收取行政管理费应按规定用途使用,年终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国有企业行政管理费的提取和扣除办法仍按我市现行规定执行。 二、[条款废止]其他具备规定条件的总机构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不论采用何种提取方式,收取的管理费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不超过2%比例的,由各主管财政、地方税务局审批。超过上述比例的,层级报市局审批。 附件:粤地税发[1996]283号、国税发[1996]177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财政局 1997年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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