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交通运输业发票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重地税发[1997]260号 1997-8-21 税屋提示——依据渝地税发[2007]199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适应税制改革和税收征管改革的需要,规范交通运输业发票的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市政府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市交通运输行业税收征收管理的实际,现对我市交通运输业发票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交通运输业发票的管理 1.交通运输业发票是指在我市境内从事营业性水上、陆上的客货运输,搬运装卸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用于开展交通运输业务时使用的各种发票。它是法定的普通发票,是对交通运输服务业征税的重要依据。 2.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是我市交通运输业发票的印制、发售、使用的主管机关。 二、交通运输发票的种类 1.我市交通运输业发票的范围、种类、式样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2.我市现有交通运输发票分以下几种: (1)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 (2)重庆市公路运输货运统一发票 (3)重庆市公路运输统一客票(横式) (4)重庆市公路运输统一客票(纵式) (5)重庆市公路运输零担发票 (6)重庆市人力运输搬运装卸统一发票 (7)重庆市人畜力车货运零星搬运装卸定额发票 (8)重庆市水路货运统一发票 (9)重庆市水路运输客票 (10)重庆市客运汽车票3.如以上发票式样不能满足部分企业需要的,经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可另行设计新的发票种类。 三、交通运输业发票的印制 1.我市交通运输业发票统一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组织印制。 2.交通运输业发票一律套印全国“地方税务发票监制章”,使用统一的防伪纸,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指定的发票承印厂印制。 3.企业订购的交通运输业发票,由用票单位根据需要,先行确定订购发票式样,编制计划,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订购。 4.未经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印制的交通运输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税务机关计征所得税时,不允许进入成本费用。 四、交通运输发票的配售 1.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市局有关规定逐级领取交通运输业发票。 2.发售单位可根据实际设立零份发票代开点,同时,按有关规定征收税款。 3.原则上对我市所有联式填开的交通运输业发票实行地税机关直接配售给用票单位和个人,其余定额的交通运输发票(如车、船客票),经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可委托交通运输管理(或社会客运管理)部门代售发票和代征部分零星税款,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依据征管法的规定,与委托代售发票和委托代征税款的单位签定委托协议书,明确其代售发票和代征税款的具体办法,严格管理,委托协议书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制作。 五、建立健全制度,加强发票管理 1.印制、代售交通运输发票的单位,以及使用交通运输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指导下,按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发票的印、领、用、存、销制度。 2.印制、代售交通运输发票的单位,以及使用交通运输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确定专人负责发票的印制、领购、发放、保管、使用填开工作,按季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有关报表,接受地方税务机关的监督。 六、交通运输业发票的检查 1.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对辖区内印制、使用、发售交通运输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检查,检查时被检查方应主动提供发票承印登记簿、发票登记簿、发票存根等资料,如实反映发票领、用、存等情况。 2.经我局批准同意委托代售发票的单位,应经常对其发售给用票人的发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 3.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均由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造成国家税款重大损失的,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现有交通运输发票的管理 1.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对同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现有的交通运输发票进行清理,并向重庆市地税局报送结存情况报表。 2.库存发票可按现行管理方式继续使用至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对到期尚未用完的发票,应及时予以封存,并造具清册交主管地税机关清销。 八、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的交通运输业发票管理可暂按现行管理方式执行。 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交通运输业专用发票管理权限的批复(略) 2.委托代售交通运输业发票协议书(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8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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