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私人彩票代销点手续费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函[2001]60号 2001-08-08 税屋提示——
1.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厦地税发[2007]79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二OO七年六月一日起,全文废止。 “电脑乐透型”彩票发行以来,我市中国体育彩票和中国福利彩票个体发行网点日益增多,但许多彩票私人代销点对其取得的代销手续费收入未能按税法有关规定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防止税款流失,我局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决定对帐证不全或核算不实,不足为查帐征收的彩票私人代销点实行核定计税营业收入额征税的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全市平均标准测算,对私人彩票代销点每户月核定计税营业收入额1200元。 二、私人彩票代销点应缴的营业税按月核定计税营业收入额的5%征收,并随征营业税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具体计算公式是: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月核定计税营业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800元/月)﹞×税率(20%) 三、各基层局应严格执行市局核定计税营业收入额标准,但可根据辖区内各彩票代销点实际经营情况,在市局确定的月核定计税营业额的基础上在30%幅度内上浮或下调。 四、对于采取兼营形式的私人彩票代销点,也应按上述计算方法、定额标准,对彩票代销手续费单项收入单独征税。 五、涉及定额调整问题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1年8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8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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