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鲁地税发[2001]10号 2001-01-12 税屋提示——依据鲁地税函[2007]9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27日起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一)“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向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条款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合并、分立后,按规定合并、分立企业可继续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被合并、分立企业以前年度亏损的,除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外,还要报送企业合并、分立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涉及的企业不在同一市地或分属省、市级企业的,选择按照《通知》规定的第一条(二)项和第二条(二)项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的,须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核确认。 三、各市地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加大对企业合并、分立业务的调查研究,进一步强化税收监管,并将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上报省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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