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国税发[1997]406号 1997-07-29 税屋提示——依据赣国税发[2007]140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减免税审批权限:中央驻赣国有企事业单位、联营、股份制企事业单位的减免税,逐级报省国税局审批。地方企事业单位和集体金融企业的减免税,年实现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年实现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含)以下的,逐级报地、市国税局审批;年实现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以上的,逐级报省国税局审批。 2、各地要建立减免税制度,及时统计本级审批的减免税情况,地、市国税局在每年5月15日前向省局报送上年本级及县、市局审批减免税情况,各县、市国税局在每年5月底前向地、市局报送上年本级审批减免税情况,报表式样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之附表二《企业减免项目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1997年7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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