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政二[1996]25号 1996-05-14 税屋提示——
1.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闽地税发[2007]2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2月0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138号)转发给你们。经商省教委同意,决定从1996年起,我省校办企业上交学校的利润不得少低于35%,否则,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税优惠。 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05月14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