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地[1997]47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宝山、嘉定、闵行、浦东新区四地区个人出租房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6-20
摘要:由于近几年这些地区的企业经营不景气,亏损较多,我局规定对四个地区仍维持原来属于市区、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开征,对其它地区的企业暂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宝山、嘉定、闵行、浦东新区四地区个人出租房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地[1997]47号         1997-06-20

  税屋提示——
  1.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自2014年07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沪国税法[2010]2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10年8月5日土地使用税内容及私房出租综合税率问题废止。


  [部分废止]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开征。原财政部税务总局解释,城市的范围包括市区和郊区。因此,本市以后或新建制的宝山区、嘉定区、闵行区和浦东新区属于城市郊区的性质,应纳入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范围。由于近几年这些地区的企业经营不景气,亏损较多,我局规定对四个地区仍维持原来属于市区、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开征,对其它地区的企业暂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而对个人出租房屋,为配合加强对外来人员管理和强化社会治安工作,则采取必要的税收调节,对该四个行政区内的个人出租房屋都纳入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范围,均按《上海市城镇私有房屋租赁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对私房出租的租金收入依照第三条的综合征收率征收各种税收,并对私房出租用地征收土地使用税。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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