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和广东省交通厅关于水路运输服务业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7]220号 1997-05-09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地税规[2008]1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等6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08年10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深地税发[2007]523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和广东省交通厅关于水路运输服务业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等4份文件的通知,自2007年10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交通厅《关于水路运输服务业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7]85号)转发给你们,请周知。市局意见,因我市已启用《水路货物运输发票》,目前暂不启用《水路运输服务业发票》,如需收取服务费、手续费等。可以使用《其他服务收入专用发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05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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