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7]391号 1997-07-30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地税规[2008]1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等6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08年10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01号《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市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个人承包租赁企业的建帐类型及标准,请各分局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个体户私营企业建帐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征收分局及宝安、龙岗分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区域经济发展和纳税人经营收入情况,尽快使定额管理达到科学化、规范化、使核定定额更加合理、公平。今后,每年在一月、七月应进行定额调整,平衡建帐户及“双定户”的税负水平。 三、为确定建帐户类型,掌握个体户、个人承包租赁企业建帐情况,请各征收分局及宝安、龙岗分局从8月1日开始对个体工商户、个人承包租赁企业启用《个体工商户个人承包企业建帐登记表》(式样见附件1)。纳税人将登记表的第三联贴于总帐封皮的背面。 四、为解决建帐户人帐凭证问题,加强税源控管,从9月1日开始在全市服务业、娱乐业中启用《深圳市业户营业汇总凭证》(式样见附件2),要求纳税人每日填制《深圳市业户营业汇总凭证》,并将发票或收银单(没有这两种凭证的用登记卡)等原始凭证附于《深圳业户营业汇总凭证》后人帐。 五、个体户、私营企业、个人承包企业的建帐户纳税申报,由于涉及固定资产、存货、待摊费用的确定与核定问题,此项工作可推迟至9月1日起进行。成熟一批申报一批,保质保量进行。 六、罗湖、龙岗分局要继续抓好个体户建帐试点工作,并认真总结经验。市局在适当时候选择一个分局召开建帐工作现场会,以推动建帐工作发展。各分局要与工商、私营、个体协会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建帐的有关工作,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向市局有关部门报告。 附件: 1、个体工商户个人承包企业建帐登记表(略) 2、深圳市业户营业汇总凭证(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07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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