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 鲁政发[2003]112号 2003-12-12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明确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国发[2003]2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04年及以后年份所得税分享比例明确如下: 一、一般企业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60%,省级分享8%,市分享32%。 二、山东国际电源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山东中华发电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发电厂、华能国际发电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及其投资的电厂、山东省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山东省地方铁路局所属运输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60%,省级分享40%。 三、个人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60%,市分享40%,省级暂不参与分享。 四、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60%,省级分享40%。 各市要进一步完善财政分配体制,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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