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2009]202号 2009-08-25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级地税机关要实时掌握本地区上市公司的股息派发情况,督促上市公司如期做好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ΟΟ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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