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邮电管理局关于全省电信业收款票据纳入地方税务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发[1999]第24号 1999-05-05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省地方税务局经与省邮电管理局沟通后,决定将全省电信系统的票据纳入辽宁省地税机关普通发票统一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下: 一、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全省电信业使用的收款票据纳入地税普通发票统一管理,套印地方税务统一发票监制章,由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和发放,介时原全省电信业可供报销凭证停止印制。各市地方税务局应于1999年5月30日前与各市电信部门配合对电信业票据进行清理、登记。为避免给电信行业造成损失,至本文下达之日前各市电信局已印制完成的票据可继续使用。本文下达之日后继续印制的电信业票据作废,不得使用。 二、新的电信业票样由省邮电管理局提出要求,省地方税务局确定。鉴于目前各市电信局正在使用的计费、收款软件不够统一,采用全省统一的发票票样收费软件尚需时间调整的实际情况,全省统一电信业普通发票的启用时间从2000年1月1日开始,此前各市电信局要及时调整和修改收费软件。 在新版全省统一电信业普通发票正式启用前的过渡期,为保证各市电信部门计费、收款软件的正常运行。各市电信业的普通发票,暂按各市电信部门现行的票样由各市地方税务局审批组织印制,套印市地方税务统一发票监制章;微机打印发票由省地税局指定的微机发票定点印刷厂印制。 三、各市电信部门按所在市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程序申请领购电信业专用发票。 四、纳入省地方税务系统管理的电信业发票是唯一合法报销凭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出用票单位使用其它票据作为报销凭证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五、各级税务机关要对电信业专用发票的印、领、存、用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绅检查或隐瞒情况。在检查中发现问题要依法处理。 六、为了维护发票的功能和严肃性,各级电信部门在收取款项时必须提供相应的发票,实行专票专用,严禁不同种类发票交叉使用及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本文件与过去文件相抵触的按本文件执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邮电管理局 1999年5月5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