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宁德市委组织部 宁德市科学技术局 宁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德市产学研合作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7-08
摘要:为进一步推进宁德市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到宁德市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中共宁德市委组织部、宁德市科学技术局、宁德市财政局制定了《宁德市产学研合作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宁德市委组织部 宁德市科学技术局 宁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德市产学研合作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科技局、财政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组织部、经发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宁德市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到宁德市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中共宁德市委组织部、宁德市科学技术局、宁德市财政局制定了《宁德市产学研合作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宁德市委组织部 宁德市科学技术局 宁德市财政局

2021年7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产学研合作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宁德市与高校、科研院所的产学研合作,充分发挥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与人才资源优势,设立“宁德市产学研合作项目资助经费”(以下简称经费)。为进一步规范对经费的管理,充分发挥经费的引导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引导企事业单位与我市战略合作的高校、科研院所产学研合作,以项目资助的形式,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到宁德市开展技术创新活动,解决行业、企业关键共性技术难题,加速科研成果转化,推动产业科技进步,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

  第三条 宁德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和立项,并提出年度资助项目和经费安排,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管理。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经费的主要资助对象为宁德市辖区内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围绕产业技术创新活动实施的产学研合作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基本技术装备;

  3.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4.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5.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

  6.项目负责人(一般应是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用于项目的研究工作,项目原则上应在其法定退休前完成,其同期主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项。

  第三章 项目申请与立项

  第六条 结合宁德市产业和技术发展需求,宁德市科学技术局发布申报通知,指导项目组织与申报工作。

  第七条 宁德市科学技术局对推荐项目进行现场核实和评价,提出资助项目和经费安排,报宁德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每个项目的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每年资助一般不超过10个。

  第八条 经审定的项目由宁德市科学技术局、宁德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宁德市科学技术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宁德市财政局按相关规定拨付经费。

  第四章 项目实施和经费管理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申请书和项目任务书的要求,落实自筹经费等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定期向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报送项目实施及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或其他合理情形,需对项目的研究目标、内容、计划进度等作变更时,由项目承担单位在任务书规定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宁德市科学技术局审核同意后调整项目计划并变更任务书。无正当理由未按任务书约定实施的,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做到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提高效益。

  第十二条 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弄虚作假、挪用、挤占及骗取资助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的验收工作由宁德市科学技术局或委托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进行。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形式包括:会议验收、现场验收、简易验收等。对于确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或其他合理情形,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可以中止或撤销。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任务书为基本依据,对是否完成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目标、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作出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验收基本合格”“验收不合格”。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任务书规定时间内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和有关验收材料,经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送宁德市科学技术局。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任务书;

  2.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3.项目总结报告内容一般应包括:(1)项目合同或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考核目标及主要技术与经济指标;(2)对项目考核目标调整情况的说明(如无调整此项可不写);(3)项目任务完成情况综述;(4)项目实施选择的技术路线和关键技术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创新性阐述;(5)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获取情况;(6)项目成果应用与转化情况;(7)在人才培养、团队建设、组织管理等方面情况;(8)存在问题及经验总结;

  4.项目经费总决算表(购置科研设备的需列出设备名称及其费用的详细清单);

  5.其它必要的附件和证明材料。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费由宁德市人才专项经费中支出。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宁德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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