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进[2007]4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补办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1-19
摘要:企业若能提供原《免税证明》其中任何一联的,只需凭填写完整的《补办证明单》和原《免税证明》任何一联(原件),向市财税三分局申请补办免税证明。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补办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进[2007]4号         2007-01-19


  据部分分局反映,企业申请开具《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免税证明》)后发生遗失,无法办理来料加工免税申报。为规范来料加工业务单证管理,现对补办《免税证明》的具体操作办法明确如下:

  一、补办条件

  企业已按规定申请开具了《免税证明》,但尚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暂免税的,如《免税证明》发生遗失,可向市财税三分局申请补办《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补办证明单》(一式四联。以下简称《补办证明单》,格式附后)。

  二、补办要求

  1.来料加工出口企业应完整填写《补办证明单》(一式四联),并提供沪国税进[2006]29号文第三条第一款所规定资料(可提供复印件),向市财税三分局申请补办。

  企业若能提供原《免税证明》其中任何一联的,只需凭填写完整的《补办证明单》和原《免税证明》任何一联(原件),向市财税三分局申请补办免税证明。

  2.来料加工业务采用再委托方式进行的,若加工企业遗失其免税证明的,应由来料加工出口企业负责为加工企业按规定补办免税证明。

  三、管理要求

  1.市财税三分局根据来料加工出口企业提供的资料,经审核确认后,对符合补办条件的,按原已出具的免税证明内容开具《补办证明单》。留存《补办证明单》第二联后,将其他资料退还企业。

  2.市财税三分局对已出具的《补办证明单》,按沪国税进[2006]29号文第三条第二款有关规定,做好登记、信息传递工作。

  3.一经开具《补办证明单》,对应的原《免税证明》自动作废。已开具《补办证明单》的来 料加工出口企业或加工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和核销申报时,应提供《补办证明单》相应联次,按规定办理免税核定和免税核销。

  特此通知。

  附件: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补办证明单.xls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7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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