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补办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进[2007]4号 2007-01-19 税屋提示——
1.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公告,本法规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因执行期限已过,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补办条件 企业已按规定申请开具了《免税证明》,但尚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暂免税的,如《免税证明》发生遗失,可向市财税三分局申请补办《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补办证明单》(一式四联。以下简称《补办证明单》,格式附后)。 二、补办要求 1.来料加工出口企业应完整填写《补办证明单》(一式四联),并提供沪国税进[2006]29号文第三条第一款所规定资料(可提供复印件),向市财税三分局申请补办。 企业若能提供原《免税证明》其中任何一联的,只需凭填写完整的《补办证明单》和原《免税证明》任何一联(原件),向市财税三分局申请补办免税证明。 2.来料加工业务采用再委托方式进行的,若加工企业遗失其免税证明的,应由来料加工出口企业负责为加工企业按规定补办免税证明。 三、管理要求 1.市财税三分局根据来料加工出口企业提供的资料,经审核确认后,对符合补办条件的,按原已出具的免税证明内容开具《补办证明单》。留存《补办证明单》第二联后,将其他资料退还企业。 2.市财税三分局对已出具的《补办证明单》,按沪国税进[2006]29号文第三条第二款有关规定,做好登记、信息传递工作。 3.一经开具《补办证明单》,对应的原《免税证明》自动作废。已开具《补办证明单》的来 料加工出口企业或加工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和核销申报时,应提供《补办证明单》相应联次,按规定办理免税核定和免税核销。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7年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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