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流[2001]639号 2001-12-31 税屋提示——
1.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5年11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沪国税流[2009]27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2月28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一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中第一、二条明确的即征即退、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几类产品,请各分局根据总局文件的要求,通知所辖的相关企业对2001年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清算,并及时的予以清退。 二、《通知》中第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明确为:在生产环节,可享受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应为达到通知中所附产品目录中规定生产能力的企业生产的符合目录中所规定标准的产品;销售《通知》所附产品目录中规定标准的产品在流通领域,可享受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优惠政策。各分局在审批减免税时,原则上应请企业提供上一道环节税务部门给予减免税的批复。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1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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