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等税务文书样式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08]97号 2008-06-05 税屋提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6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文书,提高税收执法文书的质量和使用效率,经研究,自治区地税局决定对《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核定定额通知书》等3种税务文书样式进行修订,并于2008年8月1日起开始使用,各单位在使用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地税局。现对上述3种税务文书的修订说明如下: 一、关于《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的修订 该文书样式修订之处及其主要考虑是: (一)将“税种”、“税款所属期”栏目标题分别改为“税(费)种”、“税(费)款所属期”。 (二)由于地方教育附加费、工会经费实行按月申报,因而在税(费)种栏目中增加了“地方教育附加费”、“工会经费”2个固定栏目。 (三)在原有4个税(费)种空自栏目的基础上,增加了5个空白栏目,总共9个税(费)种空白栏目的安排,应能基本满足纳税人办理除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清算外的各项地方税收申报的需要。首先,可以适应实际工作中营业税区分税目多栏填写申报数据的要求;其次,纳税人办理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预缴、资源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烟叶税等9个税种的应纳税款时,可以在空白栏目中填写;第三,残疾人保障金一年申报一次,可以在空由栏目中填写;第四,少数应税项目较多的纳税人,或在申报税种、税目较为集中的个别月份,申报数据不能在1张综合申报表中填写完毕的,可以同时填写2张以上综合申报表办理申报。 (四)删除了原综合申报表告知事项中的第2、3、4项内容,以便在一张16开纸的有限空间里,进一步挤出空间,满足增加“地方教育附加费”、“工会经费”2个固定栏目和5个空白栏目的要求。 二、关于《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的修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的规定,“拆本使用发票的审批”、“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的审批”、“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审批”、“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审批”等5类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已经取消,因此,在新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删除了上述5类行政许可项目的内容。 三、关于《核定定额通知书》的修订 该文书样式作了2处修改:一是在“应纳税额明细表”中增加了多个空白栏目;二是对该文书的第5项告知内容进行了修改,进一步明确告知了纳税人行使行政复议权利的前提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8年06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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