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中有关契税征收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财农[1996]97号 1996-10-05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1997]11号 上海市财政局 国税局 地税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7年12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一、凡在1996年8月1日之后签定房屋交易合同(契约),购买本市范围内的内、外销商品房以及进行存量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屋买卖、赠与、交换、作股投资、作股转让)的契税,按房价的6%税率计征(交换按房价差额部分的6%计征),其中,3%由纳税人承担,超过3%部分由地方贴费。 二、凡购买内、外悄商品房价格以及进行存量房地产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财政征收部门可按评估价或参照市场价征收契税。 三、各项契税减免政策继续有效,但对减税后实际税收负担低于3%(包括3%)的,不再享受地方贴费。 四、契税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凡本市的房屋产权转移均应按市房地产管理局对市、区、县分工规定向有关市、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纳税。 五、实行地方贴费后,各级财政征收部门,在开具纳税人“上海市契税收据”时,必须在收据空项内填上“地方贴费”,并写明金额。契税减免手续仍按原规定办理。 六、契税实行地方贴费以后,征解会计处理方法加下:在资金运用类增加“契税贴费”科目,该科目主要核算地方贴费税款发生和解交情况。发生时记付方,解库时记收方,年终一般无余额。 例:发生地方贴费时: 收:契税收入 ××× 付:契税贴费 ××× 收到预算划解金库凭证时: 收:契税贴费 ××× 付:契税解库 ××× 七、各级财政契税征收部门,必须及时做好契税征收会统计工作,并在每月终了后5天内,将需地方财政贴费数字统计后交预算科(处),由预算科(处)根据契税征收部门所提供的数字,每月在预算内“其他支出”款级科目中安排列支,并直接解入本级国库“契税”科目。 八、房屋交易承受方自签订房屋交易合同(契约)之日起3个月内必须持有关证件、证明到财税部门办理契税的纳税申报。对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按规定日期交纳契税的纳税人,按“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规定,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对在纳税申报中弄虚作假,少缴应纳税款,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对为纳税人提供虚假合同或凭证等,致使纳税户少缴或未缴税款的单位和个人,按“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规定处以少缴或未缴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对纳税人则按“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少缴或未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九、本规定中所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和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1996年10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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