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苏地税函[2008]376号 2008-12-27 税屋提示——
1.依据苏地税规[2014]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第三条废止。 2.依据苏地税规[2011]9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有关发票内容废止。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以及省相关文件精神,现对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证券公司在行政清理期间的征税问题 根据《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国务院第523号令)的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新的规定前,被处置的证券公司在行政清理期间免征营业税。 上述被处置的证券公司,是指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撤销的证券公司。行政清理期间自撤销决定予以公告之日起算。本条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 二、关于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征税问题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142号)的规定,农村小额贷款组织在试点期间提供金融保险业劳务的营业税税率,参照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期间的政策执行。本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条款废止]关于举办展览活动的征税问题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着力解决当前工业经济运行中有关外贸金融等问题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51号)的规定,对单位和个人举办展览活动,代参展单位支付的场租费、展台搭建费、广告费和参展者的食宿费,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计征营业税时扣除。本条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以上文件执行时间均指税款所属期。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08年1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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