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检[1997]28号 1997-01-10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地税系统税务检查工作的实际情况,就实施中的有关业务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本市地税系统税务检查工作安排,税务检查机构(包括税务所、稽查所)按照检查工作程序实施调查后,凡需给予行政处罚且具体处罚数额达到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标准的案件,均由各区、县局检查科或业务科进行审理。 二、凡需给予税务行政处罚并按照听证程序规定到达数额标准的案件,经各区、县局业务科或检查科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进行全面审理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需写出审结报告,报经本局局长批准,由税务检查科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三、《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由市局统一印制下发。 四、当事人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三日内未提出要求听证的,做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按规定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三日内提出要求听证的,进入听证程序,暂不执行税务行政处罚。 五、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行政处罚的处理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可向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 六、本市地税系统如何贯彻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实施办法,由法制部门另行规定并组织实施;检查部门要积极配合和协助法制部门认真做好组织听证的有关工作。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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