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发[2010]190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10-18
摘要:当发票库房中库存低于设定的发票最低库存限值,需要增补新发票入库,同时添加库房库存;当自助办税终端内发票库存低于设定的发票最低库存限值,需要补充更换新发票放入自助办税终端内,同时设定新发票的起始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鲁国税发[2010]190号                2010-10-18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工作,强化制度建设,不断优化纳税服务方式,创新纳税服务手段,提升纳税服务水平,省局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导税服务制度(试行)》等八项办税服务工作制度。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矛盾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

  1.《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导税服务制度(试行)》

  2.《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首问责任制度(试行)》

  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限时服务制度(试行)》

  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延时服务制度(试行》》

  5.《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预约服务制度(试行)》

  6.《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提醒服务制度(试行)》

  7.《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绿色通道”服务制度(试行)》

  8.《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办税管理制度(试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0一0年十月十八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导税服务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办税服务厅导税服务岗位人员。

  第三条 导税服务是指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引导纳税人到相关的服务区域或窗口办理涉税事项、辅导纳税人填写涉税资料、使用自助办税设施、解答纳税人办税咨询等项服务的总称。

  第四条 办税服务厅要按照《山东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标识规范样本》的要求,规范设置导税台,配置一至两名导税服务人员,专门负责对上门办税的纳税人进行引导服务。工作量及人员配置较少的基层分局办税服务厅可以不设置导税台,由相关人员兼职导税服务工作。

  第五条 导税员提供的导税服务包括:

  (一)引导纳税人到排队叫号系统取号;

  (二)引导纳税人到相关的服务区域或窗口办理各类涉税事项;

  (三)辅导纳税人正确填写相关表格和涉税资料;

  (四)辅导纳税人进行网上申报等自助办税事宜;

  (五)辅导纳税人正确使用自助办税终端或办税服务厅设施;

  (六)解答纳税人办税咨询,对自己不能解答的较为复杂的办税疑难问题,主动引导纳税人到相关岗位咨询;

  (七)维持办税服务厅办税秩序等。

  第六条 导税员的工作要求:

  (一)主动为纳税人提供准确、快捷的引导服务;

  (二)熟悉各窗口职能及具体办税程序;

  (三)注意仪表,税容整洁,举止端庄;

  (四)文明礼貌,使用普通话,规范服务用语。

  第七条 本制度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首问责任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树立良好的国税形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首问责任制是指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人士(以下简称纳税人)到国税机关、通过电话或信息网络办理纳税事项(含举报、投诉、咨询、查询等)时,首问责任人必须负责解答、办理、引导或转交经办部门的制度。

  第四条 纳税人进行咨询或办理有关涉税事项时,被问及、接触的第一个业务受理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第五条 首问责任制受理事项分业务受理和投诉受理。业务受理包括:税务登记、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纳税辅导、政策咨询、减税免税、发票领购、发票代开等。投诉受理包括:税务人员服务态度、税务人员执法情况、税务案件举报等与税收业务和纳税服务相关的所有投诉。

  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应当熟悉本岗位及部门职责和工作流程,切实为纳税人着想,对无论是否属于本岗位职责范围的事项,都必须主动、热情、礼貌,使用文明用语,体现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精神风貌。

  第七条 纳税人到国税机关办理涉税、咨询、投诉等事项,凡属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符合规定、手续完备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手续不完备的,应向纳税人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和所需资料,待其完备手续后限时办结。

  第八条 纳税人办理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部门职责范围内,但具体承办人不在,能由其他工作人员替代办理的,应予以办理;确实不能替代办理的,首问责任人应当予以登记,并负责转交具体承办人。如具体承办人出差或责任不明确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必须及时向主管部门领导报告,并负责向纳税人说明。

  第九条 纳税人办理事项属于国税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部门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根据纳税人来访的事由,负责引导纳税人到主管部门,让纳税人能够方便、快捷地找到经办人员。

  第十条 受理事项需经领导核准或需向上级请示后才能答复的,由首问责任人或承办部门向分管领导或上级领导请示后,根据本单位领导或上级批复的意见予以答复处理。

  第十一条 首问责任人对属于业务不明确或不清楚承办部门的,要及时请示领导,协助有关部门一同解决。

  第十二条 首问责任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履行首问责任时,应向纳税人说明理由后,移交其他工作人员,由接收人履行首问责任职责。

  第十三条 纳税人办理事项不属于国税机关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必须耐心向纳税人解释,并给予指导和帮助,不得态度生硬,推诿不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限时服务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国税部门工作效率,及时为纳税人办理有关涉税事项,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限时服务制度适用于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及其直属机构。

  第三条 限时服务应以纳税人的需求为导向,遵循依法承诺、统一规范、公开透明、违诺必究的原则。

  第四条 限时服务的内容包括: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普通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收优惠政策受理审批、出口退(免)税审批、举报案件、行政许可项目、税务咨询、税务稽查等内容。

  第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限时服务的时限原则上不超过以下规定:

  (一)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当场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税务登记证;变更登记原则上当场办结;注销登记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一般纳税人认定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普通发票管理。纳税人办理发票涉税事项,凡证件齐全、符合规定的随到随办;需要调查核实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纳税申报。纳税人办理申报纳税、认证、抄税等事项,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随到随办。

  (五)税收优惠政策受理核批。减免税审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本环节办结。对符合国家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福利企业,在税款入库当月法定申报期限结束20个工作日内办结本环节税款退付手续。

  (六)出口退(免)税核批。在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出口企业电子口岸资格审查当日完成,出口退(免)税登记审核确认5个工作日内完成,出口退(免)税审核7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举报案件。受理举报案件,有具体内容或线索、非重大、突出案件,25个工作日内检查、反馈完毕。

  (八)行政许可项目。对国税机关负责受理审批的行政许可项目,除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了许可期限和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事项外,受理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九)税务咨询。对纳税人的上门咨询、电话咨询,能明确答复的问题要做到即问即答;对需要研究的问题,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书面咨询的问题,自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网上咨询的问题,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十)税务稽查。除重大、特殊情况,对企业的稽查60日内完成。

  第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建立和落实限时服务制度,结合实际对限时服务事项进行完善,根据需要进行拓展,对限时服务事项的内容、程序、时限、服务质量及标准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

  第七条 工作人员违反限时服务制度规定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形式的责任追究。罚则由市、县级国税机关根据具体承诺条款制定。

  第八条 本制度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延时服务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树立国税部门勤政、务实的服务形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延时服务是指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在正常工作时间结束时,对纳税人申请的即时办结涉税事项和限时办结事项的受理工作没有办结,应主动延长工作时间,继续为纳税人提供办税服务,直至业务办理完毕。

  第四条 延时服务一般由国税工作人员根据情况主动做出,纳税人或办税人员也可主动当面申请,或以电话方式提出申请,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工作人员已受理的办税业务,不能因为下班而停止办理,应延时直至纳税人完成涉税事项的办理;

  (二)正常工作日,纳税人因故不能在正常工作时间办理涉税事项而预约税务人员延长办公时间或提前上班的;

  (三)每月申报期间因业务量过大需要延长办公时间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延长办公时间的。

  第五条 国税工作人员接到纳税人或办税人员延时办税的要求后,无特殊情况的,不得拒绝。延时服务工作人员应服从组织安排,并做到热情服务,礼貌待人,及时准确完成工作。

  第六条 国税机关工作人员提供延时服务不得向纳税人或经办人员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因提供延时服务而接受纳税人宴请。

  第七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保证纳税人的涉税事项能够及时办理的前提下,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好作息时间,保护干部身心健康。

  第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建立和落实延时服务,结合实际拓展延时服务范畴,可在办税服务厅配置自助办税终端,建立申报期中午值班制度等。

  第九条 本制度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预约服务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更好地方便纳税人,为纳税人提供及时、优质的纳税服务,进一步密切征纳关系,树立良好的国税形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纳税人因特殊情况,可与国税机关预先约定时间办理有关涉税事项,或提出申请由国税工作人员上门提供纳税服务。

  根据工作需要,国税机关可以与纳税人预先约定时间,上门提供税法宣传、咨询辅导等服务。

  第三条 预约服务的对象包括所有纳税人。

  第四条 预约服务可采取当面预约、电话预约和网上预约等方式。

  第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设立《预约服务登记簿》,并向纳税人公开预约服务电话。

  第六条 预约服务的时间包括国税机关工作时间与非工作时间。纳税人提出预约服务一般应提前3个工作日约定,重要、紧急纳税事项可以随时预约。国税机关主动提出预约服务的具体时间,可与纳税人协商确定。

  第七条 纳税人可预约办理有关涉税事项的范围包括:

  (一)办税服务厅职责范围内的纳税服务事项;

  (二)税收政策咨询辅导;

  (三)相关审批、备案类事项的实地核查等与纳税人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四)双休日、法定节假日需紧急办理的涉税事项;

  (五)其他涉税事项。

  第八条 预约服务流程:

  (一)受理。相关部门受理纳税人的预约服务申请时,应填写《预约服务登记簿》(见附件),记录申请服务内容、预约时间及通讯联络方式。

  (二)确认。相关部门根据纳税人申请服务的内容,与相关职责部门沟通,对预约服务时间进行确认。预约服务受理人填写《预约服务卡》(见附件),记录基础信息、服务内容和时间、反馈时间,于当日内将此卡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受理人留存,两份由承办人留存)传递相关职责部门签字确认,告知纳税人确定的服务时间。对通过网络提交预约申请的,应向申请人发送预约服务确认信息,并填写《预约服务卡》,传递给相关工作人员。

  (三)办理。承办预约服务人员在接到《预约服务卡》后,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照相关服务时限和纳税服务的各项规章制度,为纳税人提供服务。服务完毕,承办人在预约服务卡如实记录处理情况,请纳税人填写意见,并留存。

  第九条 国税机关工作人员提供预约服务时,要遵循纳税服务规章制度,承办人员无特殊情况的,不得推诿应付、拒办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向纳税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因提供预约服务而接受纳税人宴请。

  第十条 对需要多个部门配合的预约服务事项,纳税服务部门协调各部门采取联合办公的形式,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予以解决。

  第十一条 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供预约服务的,承办部门应提前1天告知纳税服务管理部门,及时告知预约服务申请人,作好解释工作并重新安排预约时间。

  第十二条 对超过预约时间1小时而未到场的纳税人,视为申请人主动放弃预约服务。

  第十三条 纳税人对预约服务不满意的,可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部门投诉,投诉管理部门核实情况后提请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提醒服务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使纳税人全面、便捷地了解税收政策信息,及时办理有关涉税事宜,减少纳税人因非主观故意造成不必要的办税过失,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纳税提醒是指在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或履行税收法律责任之前,主管国税机关通过有效方式对纳税人办理各项涉税事项进行提醒的服务措施。纳税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自觉地履行纳税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 根据具体提醒内容,纳税提醒原则上由主管国税机关组织实施。对于涉及全省、全市纳税人的事项,可由省局和市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主管国税机关提供的纳税提醒服务主要内容应涵盖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环节,具体包括新办业户提醒、办税事项提醒、税收预警提醒、纳税人权利提醒、其他涉税事项提醒等。

  第五条 新办业户提醒对象包括新办理税务登记的业户和首次办理涉税资格认定、涉税事项审批的业户。

  主管国税机关在发放税务登记的同时,应根据新办业户类型,主动提醒纳税人所有税种涉税申报期限、应报送的涉税资料等有关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将受到的相关处罚。

  主管国税机关应主动对纳税人需要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出口企业电子口岸资格审查、各类涉税事项审批和备案等事项进行提醒,并告知相关事项办理手续和应提供的资料。

  对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应提醒纳税人辅导期管理、账簿设置、财务核算、发票使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有关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将受到的相关处罚。

  第六条 办税事项提醒包括按时申报提醒、发票相关业务提醒、出口退(免)税提醒等。

  按时申报提醒包括国税部门管辖各税种申报提醒。主管国税机关应在纳税申报期限结束的前两天,及时统计出当月未申报的纳税人名单,通过短信、电话等提醒形式,督促其按期办理纳税申报业务。

  发票相关业务提醒包括普通发票验旧缴销提醒、增值税发票认证、抄报税提醒。主管国税机关对按规定领购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应口头提醒纳税人按时验旧缴销发票,并按照规定使用、保管发票。对取得密文发票的纳税人,应提醒其取得密文发票后及时全部认证,认证后的发票不准退回销货方作废、在申报期限内必须进行报税等有关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将受到的相关处罚。

  对出口退税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以及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退税事项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应提醒其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退税登记、交回退税登记证及其他有关证件、资料。需要国税机关在退税申报、审核确认、退库、政策调整、退税相关等其他方面进行纳税提醒的纳税人,应向国税机关申请提供企业代码、名称、登记人姓名、职务、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国税机关将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对上述事项进行提醒。

  第七条 纳税人权利提醒,是指主管国税机关应对纳税人在某些特定环节具有的权利进行分类,并及时提醒纳税人,具体包括税收优惠政策提醒、税收救济提醒等。

  对符合减免税等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应在批准其享受优惠政策时,提醒其减免税期满的时限,以及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

  对国税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主动提醒纳税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第八条 税收预警提醒,是指在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和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账务管理中已经存在的、能够导致税务行政处罚或其它损失、带有苗头性和倾向性的问题,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进行提醒,督促纳税人依法办理各项涉税事项,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第九条 其他涉税事项提醒,包括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提醒、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备案提醒、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期提醒等。

  第十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和不同的涉税事宜采取不同的提醒方式。主要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书面通知。通过向纳税人送达书面文书进行告知的形式实施提醒;

  (二)口头告知。针对个别纳税人出现的苗头性问题,通过电话告知、约谈告知等形式实施提醒;

  (三)发放纳税提醒卡、通知单。对纳税人出现的共性问题,通过普遍发放提醒卡、通知单的方式实施提醒;

  (四)召开专题会议。对税收政策重大变更、办税程序及时限变动以及纳税人可能存在的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等事项,可以通过召开纳税人参加的专题会议的形式实施提醒;

  (五)新闻媒体公告。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刊物等宣传媒体发布公告,集中向纳税人实施提醒;

  (六)其他方式。通过网上办税平台、手机短信、电子邮件、邮寄信件等方式实施提醒。

  第十一条 办税服务厅、国税网站应利用公告栏、专题栏目等形式,提示纳税人当月应办理的各项涉税事项和时限,以及节假日按规定顺延申报期或认证报税期的时限,便于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避免来回奔波,提高办事效率。

  第十二条 除本制度有具体规定外,纳税提醒的具体时限由主管国税机关根据实际工作确定。

  第十三条 在纳税提醒服务工作中,税务工作人员要做到依法办事、文明服务。

  第十四条 税务工作人员在实施纳税提醒时,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所办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及所需的全部资料。受理纳税人办税事项时,对手续、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其需补充的手续、资料、依据等信息。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绿色通道”服务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更好地为重点企业、弱势群体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纳税服务,构建和谐共赢的新型征纳关系,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绿色通道”是指办税服务厅为部分纳税信誉等级较高的企业、弱势群体等所提供的一种便利快捷的纳税服务通道和纳税服务形式。其服务宗旨是:以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减少环节、提高效率为原则,为纳税人创造良好的办税环境。

  第三条 “绿色通道”的服务对象:

  (一)纳入当地重点建设项目的企业;

  (二)纳税信用等级A级企业;

  (三)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山东成员企业、省局定点联系企业及其在各地的成员企业;

  (四)老弱病残及其他行动不便的特殊人群;

  (五)其他需要给予照顾的纳税人。

  第四条 各级办税服务厅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固定或流动的“绿色通道”窗口,并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

  对符合“绿色通道”服务对象条件的纳税人要定期进行认定审核,发放“绿色通道卡”或“办税优先卡”,纳税人需持卡办理涉税事项。

  第五条 “绿色通道”办税服务主要内容:

  (一)主动引导。符合“绿色通道”服务对象条件的纳税人,由办税服务厅导税员引导至“绿色通道”窗口。

  (二)优先办理。直接到“绿色通道”窗口,优先办理涉税事项。

  (三)专人协助。根据纳税人需求,办税服务厅可安排专人协助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事项,享受“随时申报,随时审核、业务代办”等无障碍式服务。

  (四)即时办理。凡属于办税服务厅职责范围能够完成、不需要实地核查的涉税事项,应当场为纳税人办结。

  (五)积极协调。办税服务厅职责范围不能够即时办理的涉税事项,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应主动告知纳税人,并及时转办其他业务部门。其他业务岗位工作人员应积极予以配合,按规定最短时限为纳税人完成涉税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制定公布之日起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办税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助办税终端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自助办税终端功能效用,确保自助办税终端安全运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助办税终端简称ARM(Automatic Ratepaying Machine),该终端通过内嵌账号和密码登录现有内部征管系统,同时扫描纳税人电子标签进行纳税人身份识别锁定,可供纳税人自助办理相关涉税业务。

  第三条 自助办税终端可为纳税人提供自助服务,主要包括纳税申报、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防伪税控IC卡报税、发票销售、发票验旧、政策查询等功能。

  第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根据税收业务和纳税服务工作的需要,逐步推广自助办税终端。加大对自助办税终端功能特点和便利程度的宣传辅导,本着纳税人自愿的原则,使用自助办税终端。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国税机关内部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自助办税终端系统管理工作。

  第六条 纳税服务部门负责自助办税终端的牵头管理。

  (一)负责自助办税终端的工作部署;

  (二)负责自助办税电子标签的发行、管理;

  (三)负责自助办税业务的引导、业务咨询和辅导;

  (四)负责自助办税终端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和故障反馈;

  (五)负责自助办税终端问题的收集及异常情况的协调、处理、反馈;

  (六)协助开发部门进行自助办税终端功能的完善。

  第七条 货物和劳务、所得税、征管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自助办税终端的业务支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分别负责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专用发票认证、IC卡抄报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验旧销售等工作的业务支持和管理;根据业务工作和税收政策的更新、变化提出新的业务需求,支持自助办税终端的业务更新和功能完善。

  第八条 信息管理部门负责自助办税终端的技术支持和维护。

  (一)负责自助办税终端系统权限分配及岗位密码管理;

  (二)负责自助办税终端网络资源配置,协助开发部门进行自助办税终端调试和系统软件安装;

  (三)负责自助办税终端系统后台软件的管理和维护;

  (四)负责自助办税终端病毒防治。

  第三章 电子标签发行

  第九条 自助办税电子标签是一种非接触式的识别标签,主要采用无线射频识别(RFID)技术实现纳税人电子身份验证的一种媒介。自助办税终端通过识别电子标签和纳税人输入的认证密码完成身份识别。

  第十条 纳税服务部门要及时受理纳税人的咨询,告知纳税人办理发行电子标签流程及相关规定。

  纳税人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办理发行电子标签;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存在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暂不发行电子标签。

  第十一条 纳税服务部门按照电子标签的发行条件,审核纳税人有关证件,并在综合征管、防伪税控等系统中查询纳税人相关条件和类型,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发行电子标签。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自助办税终端可放置在办税服务厅内,有条件的地区也可单独设立自助办税服务点或在政务大厅等公共场合放置自助办税终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争取为纳税人提供24小时办税服务。

  第十三条 办税服务厅应在自助办税区醒目位置放置《自助办税终端ARM机操作说明》,便于纳税人阅读、对照操作。自助办税终端初始推行期间,办税服务厅导税员应向来到办税服务厅的纳税人主动介绍机器功能,并免费发放《自助办税终端ARM机操作说明》等宣传资料。

  第十四条 对于在征期中因“作废发票或红字发票”原因造成的不能使用自助办税终端的问题,由导税服务人员进行确认并向纳税人解释原因到窗口办理。

  第十五条 纳税服务部门人员要加强对自助办税终端运行情况日常监控和管理,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同时,需定期检查易损设备是否有异物、是否噪音过大等,并定期清洁触摸屏及机柜。及时监控设备中易耗品的使用情况,运行中打印机缺纸时,需及时补充;扫描仪出现卡纸情况,需及时排除故障;发票临近库存低限,需及时补充库房和出票机柜内的发票。

  第十六条 信息管理部门人员需定期检查终端病毒防治状况,当发现有终端机或服务器被感染上病毒后,应立即报告,并先将终端从网络上隔离。

  第五章 发票管理

  第十七条 自助办税终端可采取发售发票票号和终端设备直接发售实物发票两种方式。

  第十八条 自助办税终端发售实物发票需分配独立的发票库房,主要分为发票入库、发票安装、发票增补和更换、库房维护等环节。

  第十九条 发票入库是根据自助办税终端发票库房情况,在自助办税终端管理软件内进行发票库存的期初设置,根据发票种类和发票号段,设置对应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和发票库存量。

  第二十条 发票安装是根据放置进自助办税终端的实物发票种类、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设置终端内连续发票的起始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

  第二十一条 当发票库房中库存低于设定的发票最低库存限值,需要增补新发票入库,同时添加库房库存;当自助办税终端内发票库存低于设定的发票最低库存限值,需要补充更换新发票放入自助办税终端内,同时设定新发票的起始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

  第二十二条 当发票销售异常情况发生时,需作销售退回处理,调整发票库存。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自助办税终端实行专人管理,如人员发生变更,需及时办理系统管理用户、空白电子标签、钥匙等的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员不得随意出借钥匙,每次向自助办税终端发票补充或更换发票后需检查机柜发票箱锁和机柜锁处于安全状态。

  第二十五条 扫描仪、金税卡、授权IC卡等专用设备日常固定在自助办税终端内部,如发生问题由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打开机柜维护或更换。

  第二十六条 自助办税终端周围环境应保持整洁干净,应避开强振动源和强噪音源;避开电磁干扰、电磁辐射;避开潮湿的地方,并配备必要的火警设施、消防器材。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预约服务制度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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